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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的公司治理模式下,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董事会需要完全按照公司章程的授权和股东会决议执行公司业务,其只不过是公司的代理人并受股东会的控制。现代公司的管理模式大都采用“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多数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和管理,这使得股东被排除在对公司的管理之外,股东大会逐渐被架空,董事会享有独立的经营决策权,不受股东大会的限制,实际控制公司的往往是公司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而不是股东。此种局面直接导致了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在公司相关信息的占有上处于弱势地位。在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情况下,中小股东只有在获取公司经营信息的基础上,才可能行使对公司的监督权,才可能在公司的重要经营决策上做出符合自己真实意思的决定,从而达到维护股东利益的目的,由此股东知情权应运而生。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知悉、了解公司情况的权利,股东权的行使建立在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信息了解的前提下,中小股东在尽可能获取相关信息的基础上才能做出符合自己真实意思的决策,其表决权、监督权、与利益分配有关的权利、诉权等等都有赖于信息的占有,如果股东知情权得不到有效行使,那么其他股东权益也无从谈起,由此可见股东知情权的基础性地位。中小股东的弱势地位使得其在公司信息的占有上处于劣势,在获取公司相关信息上受到很大限制,主动获取信息的成本相对较高,因此,其知情权的行使主要是通过公司披露信息而实现,这种获取信息的被动性使得其知情权很容易由于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的不作为而受损。本文以信息披露制度为视角,以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知情权的保护为主线,将证券信息披露制度与中小股东知情权的有效保护相结合,通过分析二者之间的相关性,阐明信息披露制度是股东知情权体系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其完善实质上是保护中小股东知情权的新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