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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定后的刑法在总则中对单位犯罪作了相应的界定,在分则上对单位犯罪的行为作了详细列举。但由于我国刑法引入法人犯罪的时间尚短,并且它在总则中的条文过于简化、容量不足,从而导致司法人员对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存在不同的理解,进而不同的司法区域在认定单位犯罪上得出相差悬殊的结果。文章依据以往对单位犯罪的刑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经验,从单位犯罪的主体认定入手,重点分析了单位犯罪与法人犯罪、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以及一些单位犯罪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作者期待这些努力对实践中单位犯罪的认定起到积极作用;此外,文章还对单位犯罪的刑罚适用加以探讨,结合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对单位犯罪的刑罚适用展开进一步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