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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从回顾环境资源保护思想入手,分析了西部地区干旱、土壤沙化、土地沙漠化、水土流失和环境污染严重、自然资源破坏加剧等严峻的环境现实之后,详细探讨了环境立法上的不足,然后,理性地分析产生立法障碍因素指出,要改变环境立法缺陷,关键是要转变立法指导思想,改变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矛盾观念,树立环境与经济协调、健康发展观。
本文在大量查阅资料和实际观察分析后认为,西部地区甚至全国环境资源立法应该以协调人与环境关系、保护人类健康和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使得人类得以与地球上所有生态物质所构成的“生态共同体”共同繁衍和生存为直接和最终目的;因此在立法的价值取向上只能坚持生态利益中心主义,注重人类对自然和环境的责任;由于我们是单一制国家,在立法模式选择上要遵守《立法法》规定,采用中央专门立法与地方单独立法相结合,综合立法与单项立法相结合的模式。
至于立法基本原则上,主要是充实或变革其内涵: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维持代内公平和代际间公平。坚持环境保护优先原则,改变借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之名,最终舍弃生态利益之实的现状;坚持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和与国际接轨原则,吸收发达国家先进的立法理念和管理模式,实现环境立法上跨越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