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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先在引言中介绍了“专利”一词的含义,专利权的本质和基本特征,专利权的扩张趋势和我国的应对策略,表明本文的写作目的和写作意义。本文第一部分对专利权限制的理论作了简单的介绍和梳理。首先总结了专利权限制正当性的理论根据,略述为以下七个方面:(1)从法哲学的角度——所有权利都不是绝对的,都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否则就不能存在。(2)从法的价值的角度——公平、正义等观念要求对专利权加以限制。(3)从民法的角度——诚信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对专利权的行使给予了限制。(4)从法经济学的角度——用科斯定理以及帕累托最优等经济理论对专利权进行分析,得出对专利权必须限制的结论。(5)从知识产权法本身的角度——以利益平衡原则为理论基础。(6)从公共利益的角度一国的经济发展和科技发展需要对专利权施以必要的限制,以满足整个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7)从国际法的角度——以TRIPS协议等的要求为依据。其次介绍了专利权限制制度的分类,并分析得出“专利权的限制应当是针对已经取得专利权并处于享有专利权状态的专利权人行使其权利的限制”的结论。本文第二部分重点分析专利权限制的各项具体制度。即:先用权、临时过境的使用权、指定实施、强制许可、合理使用、权利穷竭、善意抗辩及保密专利等。在介绍各项具体制度现有法律规定(本国、外国)的基础上,探究其立法目的,并分析其规定的合理性。先用权。分析了先用权的性质:先用权不是独立存在的一种权利,而是面临侵权指控时的一种抗辩手段。无论是维护“公众的合法利益”还是“没有申请专利的发明人的最低利益”,先用权都是对于专利权人不合理垄断的一种防范措施。先用权的适用前提和先用权抗辩的条件是“已经实施或为实施作好了必要准备”。明确先用权的适用范围:一是实施规模——只要是在原来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先用者应当有权合理地扩大先使用行为的实施规模,不应当将先用者限制在申请日前的实施规模上;二是实施行为的范围——惟一应当排除的实施行为是“申请日之后进口他人制造的专利产品或者进口他人实施专利方法的直接获得的产品”。临时过境权。分析了其合理性和主张临时过境使用的条件。计划许可。强调应从我国利益出发扩大其适用范围。强制许可。介绍了强制许可的分类:(1)未能以合理条件取得实施许可权的强制许可;(2)为公共利益目的的强制许可;(3)根据发明创造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授予的强制许可。强制许可的条件:(1)事先请求;(2)个案申请;(3)只能用于公共的非商业性目的或用于救济被司法或行政程序确定为反竞争的行为;(4)非独占许可。介绍了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实例并给出我国对此宜采取的对策。最后,提出如终止强制许可后的利益协调问题等有待深入研究的问题。合理使用。分析其与滥用权利的区别,指出合理使用的特点是:使用需有法律依据,未经专利权人授权,不需对价,出于正当目的,有一定的数量限制,不应对知识产品的市场销售造成潜在的威胁,不应损害专利权人的其他合法利益,且此种使用属于一种法律所保护的事实行为,进而指出:对合理使用的范围,应当予以明确。权利穷竭。指出权利穷竭的适用前提是合法进入流通,并就专利权国内用尽和国际用尽问题,分别举例分析,建议我国目前赞同专利权国际用尽。善意抗辩。介绍了善意抗辩的构成要件,但强调应由专利权人对主张善意抗辩者的恶意负举证责任保密专利。着重介绍了国外一些规定。本文第三部分提出了对于专利权限制制度的建议。现有专利法或有白璧之微瑕,需要进一步的修改、补充和完善。首先指出专利权限制的原则,其次提出对各项具体制度的建议。专利权限制必须遵循如下原则:①专利权的限制必须有正当性根据,限制只能来源于有法律效力的规定。②专利权的限制不能影响专利权的效用发挥,应尽量不减少专利权人的正当利益,不减少专利制度对发明创造的激励作用。③专利权的限制应当保持在必要前提下的最低限度。对专利权限制制度的建议如下:对先用权:明确先用技术必须有合法来源;明确怎样才算是“作好必要准备”;明确先用权只能是一种抗辩的手段;允许先用权人适度地扩大实施规模;规定先用权人不享有进口权;规定先用权可以与先用权人的企业一起继承和转让。对临时过境的使用权:建议增加“为进口的船舰、飞机或车辆的备件、修理,从国外进口涉及在中国享有专利权的配件可不经专利权人许可,但应依互惠原则”的条款。对合理使用:应当明确规定专利权合理使用制度。应结合采用概括和列举的方式,在对合理使用的范围抽象规定的基础上加以列举,从而避免法律调整范围的狭隘性和增加法律适用的易操作性。同时强调充分发挥司法解释的指导性作用。对计划许可:考虑将计划许可扩大到一切在中国申请的专利,并且从提出专利申请之后就可给予计划许可,同时规定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赔偿请求权。对强制许可:增加不充分实施为许可条件;明确界定公共利益强制许可中的“紧急状态”;增加强制许可有条件转让(随同企业一同转让)的规定。对保密专利:完善保密专利的规定,考虑将国防专利条例升格为法律,合并到专利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