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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是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之间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缩略语。它是在坚持“一国两制”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两岸四地在WTO中“一国四席”的有利条件,利用WTO关于区域贸易自由化的例外规定,缔结的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贸易投资便利化的区际法律安排。它为两地经济整合的提供了制度保障,并为两岸四地的经济一体化提供了一个现实的范例。
争端解决机制是自由贸易区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公正、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可以迅速、及时地解决贸易争端,提高可预见性和法律安全,保证自由贸易协议目标的实现。CEPA实施三年以来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仍然存在一些不尽人意之处。比如在CEPA中没有争端解决方面的详细规定,这就为我们的理论研究留下了思索的空间,也突出了本文所研究问题的现实性和必要性。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概述。首先介绍了CEPA的总体目标、今后修订的原则以及所涵盖的主要内容,从中界定出CEPA的法律性质。由于其目标是在中国内地与香港间逐步实现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自由化,以及实现贸易投资便利化,所以其实质上是自由贸易协议;又由于内地与香港属于同一主权国家内的两个单独关税区,因此它们之间缔结的条约不能算做严格意义上的国际条约,而应定位为“准国际条约”或“区际贸易协议”;同时从效力上来讲,这个协议具有国际法上的拘束力。CEPA的签署,标志着内地与香港的经济关系有了一个实质性的飞跃,更是两岸四地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起点。
第二部分介绍了CEPA中关于争端解决的指导性规定,指出争端解决制度的作用,即它为有效维持两地经贸秩序,保证贸易自由化目标的实现,促进两地经贸关系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并防止与CEPA区域外的WTO其他成员发生纠纷提供了理论依据。接下来笔者通过对目前理论界对于是否应当直接适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以及沿用内地与香港原有的纠纷解决制度这两种观点进行评论,从而提出CEPA应当建立自身争端解决机制的必要性。
第三部分参照和评析当今国际社会中几个有代表性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争端解决模式,以资借鉴。欧盟的法律、政治和行政三种争端解决方法,相互联系,相互补充,构成欧盟内部完整的争端解决制度体系。尤其是欧洲法院的设立,为欧共体内部秩序稳定提供了切实保障。NAFTA设立了自由贸易委员会和秘书处作为行政管理机构,其争端解决模式中,外交与法律方式并用,程序与实体结合,为北美自由贸易区的顺利发展提供了有效的法制及法治和机构保障。APEC的争端解决机制建立在完全自愿基础上,以协商对话的方式解决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的分歧,反对单方面的制裁和威胁,是一种非强制性的仲裁、调解和协商机制。ASEAN模式以软法机制为主,以协商不干涉内政为原则。这类原则在重大国际政治问题上的运用有时是必要的,而对于经济一体化中一个个现实的经济利益的兑现则显得无能为力和不恰当。
第四部分论述了构建CEPA争端解决机制的具体设想。首先两地争端产生有其自身的原因,其解决也应遵循一定的原则。接着明确了CEPA一国性、区际性和处理上的准国际性后,在建立CEPA争端解决机制的过程中,就有几种模式选择:WTO专家断案组模式、国际商事仲裁模式和区域经济组织的仲裁模式。同时,还应考虑两种不同的价值取向,使法律方法和政治方法相互补充,取长补短。而预防机制、协商机制、专家裁判庭及上诉复审程序作为CEPA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缺一不可。文章最后揭示了CEPA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对将来两岸四地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设立的启发意义,希望能对“大中华自由贸易区”法律制度的建立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