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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的精神生活越来越丰富,精神利益的受重视程度也愈发提高。作为合同法益的组成部分,精神法益自然也可能因为违约行为而受到侵害,但是这种损害情形迟迟未得到合同法规范的认可。按照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于侵权责任中主张,受害人必须对侵害人过错等因素进行举证证明,这使得很多情形下受害人难以充分得到法律的救济。为解决这样的窘况,司法机关在实践中通过扩大解释现行法规等方式,尝试为特定案件中的受害人提供更为周全的保障,但这种方式并不能一劳永逸,立法机关对于相关规定的缺失应当给出相应的解决方案。笔者在德国求学一年期间,阅读了大量德国非物质损害赔偿立法相关的文献,参考了近些年德国法学界对该制度的讨论,从德国法该制度的沿革过程以及适用情况出发,尝试理清我国构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可行性以及需要注意的因素,从而实现我国损害赔偿法律相关规定的完善。本文共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立足于我国现行的相关司法判决,确认精神损害赔偿在合同关系中的存在,并明确在缺失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背景下,我国现存的一些问题。主要的切入点一方面是具体合同精神法益缺乏保护,另一方面是通过如今各个法院的判例,来分析法院对待该制度适用于违约情况的态度,以及具体判例后所隐藏的法律思维,由此总结出统一司法意见的必要性。除此之外,这部分还将简要介绍国内如今对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研究现状,分析相关学者的主要观点以及所表现出的不足,并确定具体的研究方法。第二部分,将对精神损害赔偿所涉及的范围进行分析。虽然法律缺乏对相关概念的具体定义,但这部分将通过介绍学者的意见和相关判决来对“精神损害赔偿”这一法律用语进行理解,同时对比德国法中“非物质损害赔偿”来分析二者的异同,为本文比较法手段的合理性提供支撑。第三部分,详细探讨德国法在违约非物质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以《德国民法典》为时间节点,分别分析该法生效前后学者对该问题的观点以及立法机关的具体认识,由此判断2002年损害赔偿法改革时法律逻辑发生了怎样的转变,以此为我国构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提供理论支撑。除此之外,这部分还将着重介绍该制度在德国法中建立后的司法实践,总结具体案件中的相关经验,从而消除部分学者关于“过分扩大法官自由裁量”的疑虑。第四部分,将介绍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从该制度的历史沿革入手,了解其在发展过程中所取得的进步以及表现出的局限性。同时从制度本身的价值出发,分析在我国法律背景下实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合理性。第五部分,通过以上分析,总结司法在具体判例中进行解释或适用相关规定应当注意的地方,并且基于此,对立法应当如何构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提出笔者自己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