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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制度是现代刑事起诉制度的主要内容。在公诉权的权能构成中,公诉变更权以其酌定性和灵活性,彰显出愈来愈重要的作用。随着起诉裁量原则的盛行和检察官追诉裁量权的扩大,公诉变更制度已成为现代公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诉变更制度在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中已经发展成熟,其对于纠正公诉机关起诉中的错漏,发现实体真实,保证公诉的正确性和有效性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对于这一问题,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理论界对该理论的研究也相当匮乏,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具体操作不统一的现象。因此,我国有必要重构公诉变更制度。本文立足我国的司法现实与诉讼传统,通过对公诉变更制度的基本内涵的界定、历史沿革的考证和理论基础的剖析,以及对国外公诉变更制度的立法例进行比较考察,继而对我国的公诉变更制度的现状进行反思,以期“以它山之石,攻我之玉”,从而对我国公诉变更制度的重构作出一些有益的设想与尝试。
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是对公诉变更制度基本问题的阐述。首先是对公诉变更制度基本内涵的界定,然后是对公诉变更制度历史沿革的考证,最后是对公诉变更制度理论基础的法理剖析。第二章是对公诉变更制度的比较研究。此章从积极公诉变更和消极公诉变更两个层面展开对各国公诉变更制度的立法例考察,囊括了德国、法国、俄罗斯等大陆法系国家与英国、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涉及到对立法模式、程序限制和实体限制的研究。第三章是对我国公诉变更制度现状的阐述以及对相应问题的理性反思。第四章是对我国公诉变更制度进行重构的设想。首先阐述重构我国公诉变更制度的原则,然后是具体设计方案,包括立法上的完善、模式的选择、制约机制的建立以及具体内容的完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