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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自然灾害造成我国巨大经济损失的同时,也引发了众多法律问题。本文着眼于合同法中的情势变更原则,通过对情势变更基本概念的理解,探讨在自然灾害背景下情势变更原则的具体适用。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系统的法律规定,致使在实践中处理因突发事件致使合同履行显失公平的案件时,运用情势变更易与不可抗力、商业风险产生混淆。但是,情势变更无论从概念,还是适用范围、适用条件方面来看都有不同于不可抗力、商业风险之处,不可抗力与商业风险不可能完全代替情势变更来运用。因此,明确情势变更原则的具体适用规则,不仅避免了运用上的混淆,也是维护法治公平、正义之体现。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情势变更原则的确立及价值。通过对情势变更原则在各个国家的历史沿革,以及在我国法律史上的发展过程和实际运用的表述,以体现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确立的必要性及价值;第二部分,情势变更原则与周边制度的界分。举例说明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商业风险的不同之处及区分规则,使得能清晰的运用情势变更原则处理实际案件,避免了制度混淆;第三部分,情势变更原则的具体适用规则。对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实质与程序要件进行分析,阐述了在适用过程中应注意的具体问题,使得情势变更原则更具体系化。第四部分,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效力。探讨合同履行过程中适用该原则后产生的效力,总结了合同当事人将受到的影响,并提出救济途径,以利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