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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利用电信设备以及改号软件,修改通话设备终端上的来电显示号码,以博取通信服务使用者的信任,进而进行诈骗的犯罪活动愈演愈烈。此类案件的受害者,即通信服务的使用者往往会遭遇到重大的财产损失。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分析,此类案件中的诈骗行为人毫无疑问的应当对通信服务使用者的财产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提供通信服务的通信运营商是否也应当对该损失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则具有一定争议。一般情况下,主体的行为是其承担责任的前提,因此本文将对典型案件进行分析,整理出整个诈骗过程的各个环节,并从中抽取出通信运营商的行为。并以通信运营商的行为为分析基础,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框架下进行分析。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该部分将对此类案件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概述,简要分析了关于通信运营商在此类案件中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学界研究现状,并对本文中出现的一些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进行了限定;第二部分为对两个典型案例的分析。该部分将以两个典型的案例为例,梳理了电信诈骗犯罪的流程,从中分析了通信运营商在其中可能的行为,并且分析了在现行法体系下要求通信运行商承担责任可能面对的困境;第三部分为通信运营商的违约责任构建。该部分以通信运营商与通信服务使用者的通信服务协议为基础,分析了通信运营商在合同中承诺的相关义务与履行该义务的标准,结合前文中抽取的通信运营商的行为,认为通信运营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此外,从第三人侵害债权等方面分析了第三人因素对违约责任构成的影响。而在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中,则分别从现行法与纯粹经济损失理论两个方面进行了分析;第四部分为通信运营商的侵权责任构建。该部分以通信运营商的行为为分析线索,分析了通信运营商的不同行为对通信服务使用者的不同权利分别造成了侵害。而根据行为的不同,通信运营商可能与诈骗行为人一起承担侵害通信服务使用者财产权的共同侵权责任,侵害通信服务使用者通信自由的侵权责任以及某种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第五部分为通信运营商民事责任的竞合分析。该部分主要对司法实践中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