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官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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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呈现出三方构造的样态。作为纠纷解决者的法官在诉讼过程中保持中立,与诉讼双方保持同等的诉讼距离。法官中立具体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排除内心的偏见与成见,在诉讼过程中平等尊重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事实审查的过程中尊重科学鉴定与专家意见,在裁判过程中依据客观的法律规范作出公平的裁决。外在要求法官中立于政治、中立于社会,内在要求法官中立于自我。具体内容包括法官不得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法官不得有偏见和预断、法官保障双方当事人平等的诉讼权利、法官不得与当事人单方接触四个方面的内容。落实到具体制度上,法官中立需要从诉讼程序的设置以及法官职业伦理的加强上两方面入手。诉讼程序的设置应当维持当事人主义的诉讼结构、合理限定法官职权,并以此为基础完善相关具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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