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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工业化程度的提高,环境突发性事故频发,越来越多的环境污染事故对人身、财产、环境和生态造成重大损害。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伴随着经济发展,已经进入了一个环境污染的高发期。由环境污染引起的环境损害赔偿问题已经成为我国法律和环保事业难以回避的难题,并且传统的侵权民事救济制度面临越来越多的困境,其中对加害人过错的追求和复杂的程序的问题显得尤为突出。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使用对于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而言,由于环境污染往往是一种后果极其严重的特殊侵权行为,巨额的赔偿会使其濒临破产倒闭;对于受害人来说,环境污染又具有多元参与性、复杂性、间接性等特点,受害人难以通过诉讼取得充分及时的补偿。根据可持续发展和科学发展的理念,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社会化趋势已成必然。环境责任保险作为一种风险转移途径,已成为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社会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探讨了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理论基础及建立该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通过分析比较西方国家的环境责任保险的模式旨在建立及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首先导言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对国内外学者的研究进行概括性总结,在对国内外研究现状总结的基础上阐述了环境责任保险产生的相关理论,其中对环境侵权、环境责任保险及其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并具体分析了环境责任保险产生的经济学基础和法学基础。进一步通过对国外发达国家,主要是美国、法国、德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分析反思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发展落后的原因,并且对设立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进行了理论分析,从必要性、法的价值的体现和可行性方面进行了论述,最重要的是从目前经济社会发展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入手,包括海洋的环境保护、区域的可持续发展、流域的环境治理以及食品的环境安全四个方面探讨了环境责任保险与这些问题的相关性,具有更加实际意义。最后通过前几部分的理论论述,对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运作模式提出制度性安排,分别从制度保障、运行设计、关键问题以及相关配套制度的建立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论证,其中提出了承保机构分阶段,“双轨制”投保模式、完善社会征信系统和环境保护综合目录的创新性建议。结语部分对全文进行了了归纳性总结,并且提出了在本文研究中所遇到的研究难点,即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再进一步详细的完善方法和生态系统破坏所涉及的承保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