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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侵权犯罪作为一类社会危害性较为严重的犯罪,从学术界研究的现状来看,众多学者对渎职罪危害结果的定义、存在形态和地位这些基本问题尚未达成共识,没有给渎职罪危害结果一个公正的概括和正确的理论地位,从而在司法实践中导致对“重大损失”及其相关问题的认定产生了诸多争议。因此,对渎职罪危害结果予以认定,不论是对渎职罪立法精神的理解,还是在具体案件的定罪量刑中,无疑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拟对在渎职罪危害结果研究过程中所暴露出的共性问题进行分析归纳,找出学术界和实务界关注和争议的焦点,期望通过探讨能够提出切实有效的认定思路及方法,进而对司法实务界有所帮助。本文可分为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渎职罪危害结果基本内涵的论述。结合现今理论研究的成果,找出了众多刑法学者对渎职罪危害结果基本内涵争议的焦点,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是该从什么样的角度来定义渎职罪的危害结果;第二是渎职罪危害结果有哪些存在形态;第三是危害结果在渎职罪中处于怎样的地位和作用。通过对众多学术观点的对比分析,进一步对渎职罪危害结果的基本内涵予以认定。第二部分是对渎职罪危害结果的特点和类型的论述。根据渎职罪危害结果表现的实际情形来看,可以概括出其具有实害性、法定性和多样性这三个基本特点;进而对渎职罪危害结果进行分类,可将它分为了直接的危害结果和间接的危害结果,物质性的危害结果和非物质性的危害结果,一般的危害结果、重大的危害结果和特大的危害结果这三种类型,并对具体类型所涵盖的内容予以周延。第三部分是对当今司法界争议较大的“重大损失”如何认定这一问题的论述。通过对既有学术观点的评议,提出了应当以“三元标准”作为“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和认定原则,并以此标准和原则为指导对“重大损失”中的物质性损失和非物质性损失进行司法认定。以物质性损失的分类为基础,对“重大损失”认定过程中的司法热点问题,即债权损失的认定、利息损失的认定、和违法所得损失的认定提出了具体的认定方法;对“严重影响了国家声誉、造成了恶劣的会影响”这一争议难点提出了认定思路,并讨论了这两种非物质性损失与媒体报道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