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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数理论是刑法理论研究中的重大问题,同时也可以算是中国刑法理论中达成共识最少的领域。无论是罪数形态之间的划分还是评价标准都是众说纷纭,而这种纷争体现在司法领域,则带来了极其尴尬的结果——不同的审判者可能采取不同的认定标准。而采取什么样的罪数判断标准又直接与定罪量刑相关,也直接影响着司法公正。中国刑法学界一直试图去解决罪数理论的困境,甚至想用移植外国罪数理论的方法来寻求出路,但是中外之间实际情况不同,直接套用外国理论在一定程度上会产生水土不服。在这种情况下,去研读中国传统司法审判中对罪数判断的认识将对当代的罪数理论探讨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中国古代有直接对数罪并罚的规定,对于数罪不并罚、认定为一罪的情况仅在唐律中有所体现,而秦汉时期并未有见。对古代案例的研读将是了解彼时审判过程的重要途径。自1975年云梦睡虎地秦简发现以来,诸多秦汉时期的法律文献屡有出现,其中张家山汉简奏谳文书、岳麓秦简奏谳状的公布则让我们对秦汉时期的审判有了更深的了解。本文着重选取其中的两则体现罪数判断的案例,专门对当时审判中的罪数判断进行了分析与讨论。全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以《岳麓秦简(叁)》中“暨过误失坐官案”为主体,由于案件本身缺残简较多,案情也较为复杂,本文首先对案情、罪名分类等进行了梳理与分析,其中的两个专业术语“相遝”、“累论”的出现被学界认为是秦时存在罪数制度的标志证明。笔者在学界既有的研究基础上,进一步提出数罪并发在秦时适用累计论处的刑罚原则,并在汉初发展为“重罪罪之”的吸收原则。在本案中,一共出现了两种罪数的类型,一种为“相遝”,与现代的同种数罪性质类似;而另一种便是数罪并发,与现代的并合罪性质类似。第二章分析汉初张家山汉简《奏谳书》“阑来诱及奸案”,通过对阑本身罪名的分析以及对最终审判的探讨,认为汉初已经存在类似于现代牵连犯性质的犯罪判断,在体现汉初慎刑思想的同时,其中对处断的一罪的判决尤让人惊叹。与此同时,通过对秦汉之际的司法判例的探讨,结合所见的其他法律条文,本文试图寻找秦汉之际罪数判断中体现的规律性。第三章对以上案例所体现出的秦汉之际的罪数判断类型予以总结分析,认为彼时存在着两种类型的罪数判断,一种为并合罪,主要表现为数罪并发,战国秦时最初采用累计论处的处罚原则,战国秦末、秦代时开始出现累计论处原则与重罪吸收原则并存的情况,并在汉初彻底被重罪吸收原则所替代;另一种为处断的一罪,包括“阑来诱及奸案”所体现的“牵连犯”、“暨过误失坐官案”所体现的同种数罪。通过以上三章的讨论,笔者认为,秦汉之际的司法审判中已经存在明确的罪数判断过程,甚至有专门的术语“相遝”、“累论”等的出现,甚至牵连犯、同种数罪等相似性质的犯罪评价亦有所见,而贯穿于整个审判过程的,正是基于对犯罪者犯罪动机等考量的罪数判断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