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是刑法上的对合犯,二者联系非常紧密。近年来,司法实践重视对拐卖妇女、儿童行为的打击,理论界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研究也比较多,但是司法实践对于收买者收买行为的处罚,普遍从轻。“没有收买,就没有拐卖”,司法实践对于收买行为处罚的忽视,客观上助长了拐卖行为,不利于妇女、儿童人身权利的保护。之所以出现这一现象,原因之一在于理论界对于本罪研究的不够,但是本罪也有很多疑难问题,需要阐明。因此,本文将首先通过案例提出有关本罪的疑难问题,然后探讨理论界关于这些疑难问题的不同观点,最后提出笔者自己的看法。从内容上来说,理论界对本文前三章提出的问题要不没有定论,要不争议特别大。笔者对这三个疑难问题的探讨,弥补了理论上关于本罪研究的空白。第四章中关于本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问题,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将其错误地理解为“免除处罚”,一些论文关于此问题也仅仅从刑罚量的角度来探讨,本文对于此问题,将从措辞的角度对此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自己的观点,这也是笔者对于该问题的一个角度上的创新。从方法上来说,本文采用了案例、表格的形式引出问题,使得关于本罪的每一个疑难问题都变得具体而形象,使读者更能直观透彻地理解本文的观点。本文共分为四章。本文第一章,笔者分三种情形探讨了本罪中的非典型收买行为问题:以出卖故意实施收买行为之后实际未出卖情形;以收买故意实施收买行为之后又将其出卖情形;预约收买情形。本文第二章,笔者分两种情形探讨了本罪的介绍行为问题。关于买卖妇女居间介绍行为问题,笔者通过一个案例,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收取财物的数额、被介绍妇女的人身自由权利方面,明晰了买卖妇女居间介绍行为与介绍婚姻中的介绍行为的区别;关于买卖儿童居间介绍行为的定性问题,笔者通过对理论界相关争议观点的评述,提出了将买卖儿童居间介绍行为作为买卖儿童犯罪的帮助行为处理的观点。本文第三章,主要讨论了买卖儿童过程中亲生父母“非法获利”问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是区分亲生父母出卖孩子与民间送养行为的关键,但是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数额标准,而这个数额标准关系到亲生父母出卖孩子是否构成犯罪。笔者通过考察我国刑法其他罪名中关于近亲属犯罪的法律规定,认为法律应当给亲生父母更多的同情,提高具体数额入罪标准。本文第四章,笔者通过两份判决书,指出了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关于本罪中“不追究刑事责任”的错误解读,然后从刑事责任发展阶段的角度,分析了刑法中刑事责任与刑罚的不同之处,得出了“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能等同于“可以免除刑罚”的结论。在此基础上,笔者分析了《刑法》第241条第6款中表述的情形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情形的关系,并从刑法条文的对应性角度,提出了《刑法》第241条第6款应有的正确表达,认为应当将“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改为“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