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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业现代化和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土地管理制度阻碍城市用地需求实现、城乡二元分割阻扰农民向“市民化”转变、宅基地管理乱象致农民权益受损等问题,集中反映到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上来。为解决上述问题,政府实施了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体制,并在全国33个区县开展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尝试。截至目前,试点政策的实施绩效如何?能否兼顾宅基地使用权的福利属性和财产属性,为退地农民构建良好的社会保障体系,有效解决宅基地管理难题等?都有待深入研究和科学评估。
为科学判断实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政策的绩效,本文对国内外与宅基地制度改革相关的“土地产权制度”“土地流转”以及“农户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文献进行了大量研究,对中国宅基地“三权分置”体制背景、现状及改革试点实施情况进行了系统性回顾。从2018年1月开始,对全国33个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之一的重庆市大足区改革试点情况进行了跟踪调研,并从该改革试点区域的8个镇(街道)31个重点村、2.99万户中,按照约1:100的比例,随机抽取了300户家庭作为研究样本,通过问卷调查法、层次分析法、综合指数法等研究方法进行了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绩效评估,大致按照以下步骤实施:首先,通过研究文献、专家咨询、政策查阅等方式,确定了3大类24个绩效评估指标,构建起绩效评估框架体系。其次,通过邀请专家参与《评议表》打分,收集得到专家关于各项指标权重的意见——确定各项指标权重的基础数据,并运用Yaahp10.5(层次分析法软件)运算获得各项评估指标的权重值并通过了一致性检测。其次,于2018年1月和2019年12月分两次对调查样本家庭的改革绩效进行了调研评估(所有数据均来自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相关村(社区)委员会及实地调研收集)。最后,以统计分值为参考,对大足区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样本的绩效作出评估分析,推断出大足区宅基地制度试点改革虽然基本达到了政策目标,但政策绩效分值偏低,反映出试点政策对于农民实现宅基地使用权财产属性的限制较大,主要存在退地补偿较低、禁止使用权在本农民集体之外流转,农民转化为市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待健全,乡村治理体系有待进一步规范等问题,并针对性提出了加强退地农民权益保障、放活宅基地流通形式和范围、推进宅基地制度和社保制度等综合配套改革、建立农民集体主导参与的宅基地改革试点制度、推进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整治等优化建议。
为科学判断实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政策的绩效,本文对国内外与宅基地制度改革相关的“土地产权制度”“土地流转”以及“农户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文献进行了大量研究,对中国宅基地“三权分置”体制背景、现状及改革试点实施情况进行了系统性回顾。从2018年1月开始,对全国33个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之一的重庆市大足区改革试点情况进行了跟踪调研,并从该改革试点区域的8个镇(街道)31个重点村、2.99万户中,按照约1:100的比例,随机抽取了300户家庭作为研究样本,通过问卷调查法、层次分析法、综合指数法等研究方法进行了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绩效评估,大致按照以下步骤实施:首先,通过研究文献、专家咨询、政策查阅等方式,确定了3大类24个绩效评估指标,构建起绩效评估框架体系。其次,通过邀请专家参与《评议表》打分,收集得到专家关于各项指标权重的意见——确定各项指标权重的基础数据,并运用Yaahp10.5(层次分析法软件)运算获得各项评估指标的权重值并通过了一致性检测。其次,于2018年1月和2019年12月分两次对调查样本家庭的改革绩效进行了调研评估(所有数据均来自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相关村(社区)委员会及实地调研收集)。最后,以统计分值为参考,对大足区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样本的绩效作出评估分析,推断出大足区宅基地制度试点改革虽然基本达到了政策目标,但政策绩效分值偏低,反映出试点政策对于农民实现宅基地使用权财产属性的限制较大,主要存在退地补偿较低、禁止使用权在本农民集体之外流转,农民转化为市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待健全,乡村治理体系有待进一步规范等问题,并针对性提出了加强退地农民权益保障、放活宅基地流通形式和范围、推进宅基地制度和社保制度等综合配套改革、建立农民集体主导参与的宅基地改革试点制度、推进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整治等优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