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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国公证业正迎来新的发展契机。中国公证业于改革开放40周年之际,积极适应时代发展变化和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明确自身发展任务和要求,以互联网为基础平台,进行“在线公证”法律机制探索。2017年7月,全国公证工作会议上,司法部副部长熊选国对公证信息化建设工作进行了整体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当代的法律服务基础要立足于让人民群众更加便捷、迅速的享受到法律的权威和公正。要做到这一点,就要协调城乡法律一体化宣传建设,建立覆盖面更广的公共法律服务系统,同时也要对律师行业,公证行业的工作机制进行改革创新。在大数据迅速发展、人工智能技术日益完善的背景下,公证行业也开始进行行业转型升级,开启“互联网+公证”的法律机制探索,“在线公证”应运而生。“在线公证”可以实现“足不出户,便知天下事”,这使得公证员可以减少外出核实信息等事务性繁琐工作,在有效时间内办理更多的公证业务,进而提高办证效率。而且,“在线公证”对公证当事人也是极其有益的,公证当事人通过在线受理平台、自助办证机可以实现部分公证事项“最多跑一次”的目的,大大减少了当事人办理公证的时间成本,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更多便利。此外“在线公证”通过计算机控制存储信息,数据化管理信息,有利于强化监督中的客观性、标准化因素,进而实现公证监督管理智能化发展,充分发挥“在线公证”的控监价值。目前,实践中已经开始探索公证机构与法院司法辅助业务相结合的网上送达公证业务。这既是司法领域的创新也是公证行业的创新,更是“在线公证”平台的价值所在。但“在线公证”建设仍处于初级阶段,其法律机制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目前“在线公证”法律机制在适用中存在以下问题:在法律适用上,“在线公证”法律适用机制存在风险,造成当事人身份同一性很难确定、电子合同易篡改、网络证据难固定、电子证据真实性有效性难以确认等问题,进而导致当事人利益难以得到保障;在法律机制建设上,“在线公证”技术支撑机制缺乏系统性,缺乏统一的“在线公证”平台规划和标准,导致“在线公证”建设工作流于形式;在机制运作上,上“在线公证”法律机制出现平台设计不合理、宣传力度不够等问题,导致“在线公证”平台利用率低;在运作监管上,“在线公证”内部监管机制缺失;在人才队伍建设上,出现“在线公证”公证员缺乏对“在线公证”服务理念的正确认识、公证服务意识薄弱、公证机构缺少能力复合型人才、公证员综合素质有待提高等问题。这些问题都造成了人们对“在线公证”效力的不信任,公证公信力也因此大打折扣。鉴于此,“在线公证”法律机制需要进一步优化升级,成为信息化时代化解纠纷,保护权益的便利途径。对目前我国“在线公证”的发展现状、“在线公证”法律机制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借鉴国外先进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我国“在线公证”法律机制在适用中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坚持公证的四个基本原则,明确公证介入“三农”等法律实务的制度保障,明确“在线公证”法律效力及救济措施,以此加强“在线公证”法律机制立法保障;第二,确立统一的“在线公证”标准和规范,完善“在线公证”技术流程,降低技术风险,以便系统建设“在线公证”法律机制;第三,利用信息技术打造全国公证数据平台,加强对“在线公证”平台应用的宣传推广,以实现公证信息的共建共享;第四,完善“在线公证”内部监督机制,进而健全“在线公证”体制机制;最后,通过正确理解“在线公证”服务理念、培养能力复合型公证业务人才、全面提高公证员职业素养来加强“在线公证”人才队伍建设。总而言之,要进一步完善“在线公证”法律机制,增强其公信力。让“在线公证”法律机制更好、更便捷地为人民服务,进而使得中国公证事业自信地屹立于国际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