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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纪之初,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会议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议》,这是我国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过程中迈出的可喜一步。作为二十一世纪婚姻家庭立法的新篇章,新《婚姻法》重要的成果之一就是确立了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体现了惩罚、保护与补偿的功效,维护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如何把握和适用好这一制度,是当前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难题,也是婚姻法学领域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本文在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国内外立法例进行分析和比较基础上,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若干问题的争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等问题作了探讨。全文除引言和结束语外,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与性质入手,认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规定配偶一方因其过错行为不法侵害配偶他方所享有的配偶权而导致婚姻关系破裂,配偶他方得请求赔偿其精神损失和物质损失的民事法律制度。继而比较了法国、日本、美国、墨西哥和瑞士以及我国(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和中国大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状况。最后阐述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之立法意义。第二章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理论上的分析。讨论了婚姻的本质及其理论模式以及破坏婚姻关系行为所直接侵害的客体--配偶权。指出了,正是婚姻关系的契约本质及其所内含的配偶权内容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得以确立的基础。进一步分析了,夫妻关系立法主义变迁(夫妻关系从一体主义到别体主义)以及对离婚自由缺陷的矫正(判决离婚的原因从有责主义到破裂主义),这两个背景的演变使得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成为一种趋势。第三章根据损害赔偿的一般原理,从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离婚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以及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赔偿标准入手,讨论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第四章就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若干问题的争论进行了评析。认为,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限定为无过错方具有其合理性;第三人不属于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离婚损害赔偿与照顾无过错方原则是不同的,应该区别开来。 第五章就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内容包括:离婚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完善;离婚损害赔偿举证责任的问题;离婚损害赔偿赔偿金数额的变更;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继承与让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