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为了实现不孕不育这一庞大群体的生育权诉求,现代医学对于生育缺陷研究一直坚持不懈。在上个世纪70年代末终于攻克了这一不孕不育难题----试管婴儿技术。自从我国第一例试管婴儿在1988年在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产生至今,该技术效果明显。但是伴随着国内首个冷冻胚胎纠纷案的出现,在人类冷冻胚胎是何法律属性、权利性质以及如何处置问题上,由于我国目前没有相关完备的法律规范,在实践中冷冻胚胎问题成为司法裁判新的难题。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冷冻胚胎这种行为进行思考和研究显得尤为必要,故此,通过运用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及案例研究法等,在对江苏宜兴冷冻胚胎纠纷案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并结合外国关于冷冻胚胎相关理论研究,分析得出了应当将其定性为人格物的观点,并且对我国加快冷冻胚胎立法提出了相关的建议。在结合实际案例基础上提出自己见解。 本研究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案情介绍及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人类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问题、权利性质和归属问题、冷冻胚胎的继承和处置问题,两审法院对上述问题有着不同的理解,由此得出了不同的裁判结果。第二部分是对本案争议焦点的分析,主要针对第一部分提出的人类冷冻胚胎的民法属性、人类冷冻胚胎权利性质和归属以及冷冻胚胎的继承和处置问题三个争议焦点进行了分析,同时也对本案例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首先,关于人类冷冻胚胎的性质,有主观说、客观说和折中说三种观点,其对现实问题的解决均有一定的局限性,把冷冻胚胎定性为人格物更有利于保护其利益;其次,关于人类冷冻胚胎权利的性质。其在本质上应当属于物权,但是应纳入“人格物”的范畴,由此当区别于一般物,法律对于其物上承载的人格利益应当重点保护。基于其特殊的性,其不具备遗产的财产属性,不能将其当作继承的客体,但可以作为监管权和处置权的客体。第三部分是本案的启示与思考。本案给我们诸多启发。首先,我国应加强冷冻胚胎立法。因为现行立法已经不能满足科技及实践的需求,立法有利于维护不孕不育者的合法权益并有利于规范辅助生育技术。其次,我国应在吸收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关于冷冻胚胎立法的基础上,制定我国自己的冷冻胚胎立法。最后,关于我国冷冻胚胎立法的建议,主要包括:在立法中明确人类冷冻胚胎人格物的地位;明确人类冷冻胚胎的权利归属及行使规则,即权利主体原则上应为作为胚胎供体的夫妻双方,行使的方式应为双方协商;明确人类冷冻胚胎的处置方式,应对特殊情形下冷冻胚胎的处置,例如多余胚胎的处置、夫妻离婚时胚胎处置、一方或双方死亡时胚胎的处置等问题予以明确的规定。同时还应健全人类冷冻胚胎的保护和监督机制以及完善其他相关配套制度,例如构建冷冻胚胎收养捐赠制度和有限的适当放开代孕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