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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9月,时任加拿大总理的克雷蒂安先生在联合国千年大会上宣布加拿大将成立一个“干预和国家主权委员会”(ICISS),旨在响应时任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提出的希望国际社会就如何防止大规模侵犯人权与违反国际法行为达成共识。该委员会于2001年12月发表了一份题为《保护的责任》的报告,这份报告的中心思想是各主权国家有保护本国公民的责任,当一国政府无法或无力履行这一责任,从而无力防止大规模人道主义灾难的发生,甚至该国政府就是这一人道主义灾难的制造者时,国际社会有责任履行对该国公民的保护责任。《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对“保护责任”的具体内容予以了定义,概括来说:保护责任首先在于每个国家,保护本国公民是各国的首要职责,各国有责任保护人民免受灭绝种族、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之害的责任。但如果一国政府不能或不愿保护本国公民时,国际社会应当承担这一保护责任。仔细研究《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对“保护责任”的阐述可以将保护责任细分为预防的责任、反应的责任以及建设的责任三部分。“保护责任”理论自诞生之日起,有一种怀疑一直伴随,“保护责任”是不是传统“人道主义干涉”的翻版,或者是其新的表现形式?发出这样的疑问说明国际社会对这一涉及国家主权与人权的国际保护的理论仍存有顾忌,原因在于传统“人道主义干涉”理论已经陷入窘境,西方国家急需一套新的人权理论来为其利益服务,而“保护责任”理论恰又诞生于西方国家。这些客观环境因素导致对这一理论的争论与质疑始终存在,但我们应当看到“保护责任”理论较之“人道主义干涉”理论是有发展与进步的,也正因为如此国际社会才得以在《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中对这一理论达成共识,“保护责任”理论也由此成为国际法的一个组成部分。随之而来的是新一轮人权与主权“孰重孰轻”的讨论再次兴起,有关“主权须让度于人权”的论调也不绝于耳。笔者的基本观点是“保护责任”理论虽然对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石的国际法基本原则提出了挑战,这不是根本性的改变与颠覆。值得注意的是新的“人道主义干预”模式可能形成,即“人道主义干预”成为联合国安理会授权采取武力的理由,这是人权与主权间关系发生的新变化。总体而言,国际社会对“保护责任”所达成的共识是有限的,还存在着诸多的分歧,且这种分歧有逐渐扩大的趋势,这就需要“保护责任”理论伴随着时代的发展而进一步完善。笔者认为“保护责任”目前仍处于国际法理论阶段,纵观这一理论十余年的发展过程,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即:2001年12月“干涉与国家主权国际委员会”向时任联合国秘书长的科菲.安南递交《保护的责任》报告,标志着“保护责任”理论的从酝酿到诞生;2005年10月第60届联大通过了《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标志着“保护责任”理论经各国反复磋商、谈判、修正后终为国际社会所接受,成为国际法的一个组成部分;2011年3月“北约”轰炸利比亚,标志着“保护责任”理论的所谓“初次实践”引发国际社会对这一理论的深刻反思。利比亚战争一直被西方视为“保护责任”理论的初次国际实践。以美、英、法为代表的西方国家打着防止“人道主义灾难”的旗号,借用联合国安理会第1973号决议的授权对利比亚展开军事行动,直接导致了利比亚政权的更迭。但也有不同观点认为,此次“利比亚战争”根本不是“保护责任”的实践,只不过是打着“保护责任”旗号的又一次“人道主义干涉”。笔者以为此次“利比亚战争”充其量只是在形式上满足了“保护责任”理论的实践条件,存在着严重滥用“保护责任”的嫌疑,这一“实践”模式绝不能成为今后“保护责任”实践的范本与先例。中国政府一方面认可“保护责任”的积极意义,另一方面也坚决反对出于政治目的滥用“保护责任”。利比亚战争爆发后,中国政府认为国际社会有必要对所谓“保护责任的初次实践”予以反思,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中国有义务防止“保护责任”被再次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