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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法理论体系中,共犯与身份问题由来已久。它既涉及到刑法总则中较为艰深的共同犯罪理论,同时又与刑法中重要的身份犯理论联系紧密。因此,建立在共犯理论和身份犯理论之上的共犯与身份问题将因此而变得错综复杂,既容易受到共同犯罪相关理论的影响,同时也和身份犯理论这个变量的发展息息相关。在这个意义上,对共同犯罪一般理论和身份以及身份犯内涵理解上的任何偏差都会不同程度地投射到共犯与身份问题上来,因而也会受到后者的理论追问和检验。在身份内涵的理解上,传统刑法学根据特定身份对行为人不同的罪刑效果,将刑法中的身份区分为定罪身份和量刑身份,这一区分模式大致等同于大陆法系国家惯常采用的构成身份和加减身份之分,或者违法身份和责任身份之分。身份犯理论以此为基础,根据身份是影响行为人犯罪成立的要素还是责任大小的要素,将身份犯区分为真正身份犯和不真正身份犯。因此,身份犯的共犯问题自此演变为真正身份犯的共犯问题和不真正身份犯的共犯问题。本文即以此为线索,将共犯与身份问题的探讨进一步缩小到微观层面。在探讨上述身份共犯问题前,还有必要对共同犯罪的一般理论进行论述,并筛选出本文即将采取的一种立场。因此,本文的第二部分将重点就共犯的基本理论进行论述,指出当前刑法环境下应当采取“部分犯罪共同说”作为共同犯罪的本质,以克服“完全犯罪共同说”共犯成立范围过窄的局限,同时也避免“行为共同说”对于共犯的过度扩张。共同犯罪是一项区分于个人单独犯罪的犯罪类型,其造成法益侵害的复杂性非一般单独犯罪所能诠释,由此引出一个复合主体中各个行为人的处罚根据即共犯的处罚根据问题。而从惹起说的角度,站在共犯从属性的立场上,认为共犯之所以应受处罚就在于其或者直接或者间接地(通过正犯行为)引起了偏离社会相当性的法益侵害事实。文章的第三部分将重点围绕身份共犯的具体问题展开论述。对于真正身份犯的共犯问题,主张无身份者不仅可以成为真正身份犯罪的教唆犯和帮助犯,在多数情况下,亦可以与有身份者一起构成真正身份犯罪的共同实行犯。这也是折中说的当然结论。在不真正身份犯罪的共犯问题上,本文主张应严格按照传统刑法学对于身份犯的划分方法来解决无身份者和有身份者的罪刑问题,将同时影响罪与刑的身份纳入到真正身份犯罪的共犯问题当中进行讨论,而一般情形下的不真正身份犯之共犯问题,身份仅具有加重抑或减轻刑责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