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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电子支付是指第三方支付机构根据买方指令,通过网络使资金从买方的虚拟账户或与之绑定的银行卡中转入卖方的虚拟账户中,卖方最终再将资金转至个人银行卡,如支付宝支付、微信支付等。在此过程中,消费者财产权常常因支付机构保护不当甚至直接侵权而受损,本文将就第三方电子支付中消费者财产权保护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落实第三方电子支付中消费者财产权保护,才能保障电子商务健康长远发展。基于对271份法律文书的实证分析,作者发现消费者的财产权受损主要存在三种情形:一是财产安全易受损,主要体现在非授权支付;二是财产收益无保障,主要体现在备付金的收益分配不清晰;三是财产受损难救济,主要体现在财产权受损后,救济途径有限,维权通道不畅。在司法实践也存在着困境,审判人员适用民事相关法律来审理案件,却忽略了第三方电子支付环境的特殊性,消费者不论在实体法上的责任分配,或是程序法上的举证、管辖等方面都处于显著劣势,导致很难胜诉,消费者通过法律渠道维权存在司法困境。这种困境的存在,既有宏观上的立法滞后、定位偏差因素,也有微观上法律条文内容欠科学,如格式合同签订方式显失公平,举证及责任分配方式不利于消费者,维权通道不通畅等原因。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理论依据在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其对策依据在于倾斜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论和实践都在不断强化这些理念,并日益影响我国立法界和社会大众的认知。对第三方电子支付中的消费者,更应在法律法规的制定上给予权利倾斜配置,从而真正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欧美地区和国家第三方电子支付中消费者财产权保护存在一些值得借鉴的经验,如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和定性相匹配;允许备付金用于低风险的项目;立法上明确经营者信息披露的方式、使用语言等;通过非诉或在线方式高效处理纠纷等。通过经验借鉴并结合我国实际,提出第三方电子支付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构建的思路为:一是以权利倾斜配置为指导完善立法,实现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的转变;二是施行对支付服务协议的把关机制,消除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内容;三是健全支付纠纷责任分配机制,使双方处于相对公平对等的地位;四是完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畅通法律维权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