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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用卡业务在我国的发展,各种形式的信用卡犯罪日益猖獗。信用卡犯罪作为新型的经济犯罪,已经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家的有关金融体系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如何打击防范此类犯罪已成为我国当前面临的紧迫问题。本文着重运用刑法学的基本理论,对司法实践中一些疑难复杂问题及信用卡犯罪的防治对策进行了探讨,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和观点,希望能对立法与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本文的领异之处在于运用刑法的基本理论,对司法实践中的信用卡犯罪的“盗”与“骗”的定性争议进行深层剖析,试图从个案分析中总结出一些普遍性的观点,来解决以不同方式获得他人信用卡后未经持卡人授权进行使用的行为的定性问题。本文的另一标新之处在于,对若干信用卡犯罪的既、未遂问题,利用刑法理论进一步进行探讨,提出一些个人见解。 本文共包括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信用卡概述。首先,对信用卡的由来和发展进行阐述。1951年,美国纽约富兰克林国民银行发行了允许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内在指定商户消费的卡片,开始了银行发行信用卡的历史。自1985年,中国银行珠海分行发行我国第一张银行卡——珠江卡以来,中国的银行卡产业发展迅猛。此外,通过对《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对信用卡的界定、刑法视野下信用卡的含义的分析,以及对《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界定的信用卡与刑法视野下的信用卡之间的异同进行归纳,使对信用卡的含义有较为充分的认识。 第二部分信用卡犯罪的现状、特点及原因分析。首先分析了信用卡犯罪的现状。随着信用卡在社会生活中的日益普及,信用卡犯罪也不断增多,案件的数值和造成的损失也相当惊人,可以预计,这一增长趋势将随着信用卡业务的进一步发展还将持续。其次总结归纳了信用卡犯罪的特点:1、犯罪形式的多样性;2、犯罪主体成分复杂性;3、犯罪行为的隐蔽性;4、犯罪手段的智能性;5、犯罪活动的连续性。再次,分析了信用卡犯罪的原因,即:1、信用卡业务本身存在的风险为犯罪提供了可能性;2、发卡行和特约商户之间信息沟通不畅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3、信用卡制度不健全和发卡行管理的疏忽导致信用卡欺诈的风险的增加;4、控制信用卡风险的技术手段落后是导致信用卡犯罪猖獗的另一个重要原因;5、持卡人自我防范意识淡薄也助长了信用卡犯罪的发生。 第三部分恶意透支相关问题探讨。首先阐述了恶意透支的含义和基本形式。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司法实践中,恶意透支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积少成多”型;2、“交叉担保”型;3、“内外勾结”型;4、“私相授受”结伴型。其次阐述了恶意透支的成立条件:1、主体条件——恶意透支的主体是合法持卡人;2、主观条件——必须是在透支时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之所以被列为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方式之一,其前提基础是行为人在支取透支款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3、客观条件——刑法规定的恶意透支的客观方面有两种表现。一是超过规定限额透支,经催收不还,此为超限额的恶意透支。二是超过规定期限的透支,经催收不还的,此为超期限的恶意透支。 第四部分信用卡犯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这部分是本文的重心所在,首先阐述的是信用卡犯罪中“盗”与“骗”的定性问题,文章通过对“盗”与“骗”的区别的分析阐述,接着分别就单行为和复行为两种情况,结合真实案例对“盗”与“骗”的争议进行评述,然后提出个人观点,从而对信用卡犯罪的“盗”与“骗”的区分有更深刻的认识。其次,运用刑法理论对信用卡若干犯罪的既、未遂问题进行了比较全面的研究。这些问题是:1、盗窃信用卡的既、未遂问题;2、抢劫信用卡的既、未遂问题;3、利用信用卡贿赂的既、未遂问题;;4、恶意透支的既、未遂问题;5、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既、未遂问题。 第五部分防治信用卡犯罪对策研究。首先从立法完善方面寻找对策:1、单位应成为信用卡犯罪的主体;2、信用卡犯罪行为不应只限于“持卡”方式;3、使用信用卡后拒付行为的犯罪化问题。接下来文章还探讨了其他对策:1、完善银行信用卡业务的各项规章制度;2、加强技术措施提高信用卡使用的安全性;3、加强银行卡从业人员的责任感和风险意识;4、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持卡人自身防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