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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是指由法庭所做出的超过实际损害部分而给付的赔偿。本文主要以美国法为例,探讨了有关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若干问题,因为相对于民法法系而言,普通法法系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起步早,发展快,其中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最为成熟、最为完善,使得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有了学习、借鉴的对象和接纳的可能。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一个完整的体系,所以本文对其进行了系统的考察,力求研究做到全面、深入、多角度,以便从制度体系的角度对其内涵有全面的把握。惩罚性赔偿制度是由适用范围、功能作用、责任构成条件、赔偿金数额的确定等一系列规则组成的统一整体,如果不从这样一个体系的角度去理解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结果就会以偏概全,就难以对该制度进行全面完整地了解。在功能定位上,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为了弥补补偿性赔偿的不足而设立的,在陪审团认定存在补偿性赔偿责任的情况后,才能依法判处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金。研究该制度的重要理论问题之一就是它的性质,其性质也是民法法系国家和普通法法系国家争议最多的问题,也是构建惩罚性赔偿制度首先要解决的重要前提条件之一,本文比较分析了两个法系中不同的理论观点,得出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性质是私法上的权利救济手段的结论。本文首先详细阐述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定义、性质、起源、现状,总结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适用以及赔偿金的确定,并且对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做了梳理,最后提出了完善建议。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阐述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定义、性质、起源和现状,并且对比了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第二部分介绍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第三部分介绍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主要包括适用范围,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及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确定的标准和对惩罚性赔偿金的限制;第四部分介绍了我国现行惩罚性赔偿制度,分析了其不完善之处;最后对于完善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