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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虽然我国经济发展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改变,但是,长期发展积累的贫富分化、社会保障不足等问题日益突出,社会进步带来的群众对于公平正义的新需求又不断迸发,因此,如何创新治理手段,完善社会治理成为了当务之急。法律具有约束社会成员行为、规范社会关系和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以过程合理、结果公正、程序正义为基本目标,与当前社会治理的需求不谋而合,在这一背景下,改变传统的社会治理方式,用法律手段优化社会治理的呼声日益强烈,社会治理法治化也被作为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一环提上日程。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社会的稳定意味着国家大局的稳定,农村社会治理水平的提升对于整个社会治理水平的提升同样至关重要,因此,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举足轻重。虽然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也有所提高,但是,在农村人口流动性加大、传统社会结构不断调整的大背景下,农村社会的拆迁、失地等问题越来越突出,而与这些问题相伴而生的执法不规范等情况也日益频发。这说明当前农村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仍然存在较大差距,这些差距主要体现农村社会治理法律体系亟需完善、农村事务执法行为有待规范、农村纠纷案件的司法渠道需要进一步畅通等。通过学习日本、韩国等在涉农立法方面的成功经验,我们可以探求我国农村社会治理立法完善的道路。另外,在我国的广东、浙江、江苏等地已经有少数村镇探索出了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基本经验,例如,浙江省诸暨市的枫桥镇,通过制定丰富的村规民约来规范村民的行为,形成了有效的自治模式;同时,枫桥镇还推行“矛盾就地化解”机制,通过大力发展调解制度对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司法环节形成有益补充。广州市同德围地区则通过成立公咨委的形式,最大程度的聚集民意,并通过公咨委打通民意反映渠道,将决策过程和结果有效公开传递,增加决策的透明度。连云港市海州区则仿照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推出了远近闻名的“三会村治”模式,建立了包括村民议事会、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监事会的三会分治模式,将村委事务的决策权赋予议事会,将执行权赋予村委会,将监督权赋予监事会,也是对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有益探索。据此,要提高我国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就必须认真总结学习当前国内外农村社会治理的成功经验,在党的领导下,立足我国农村基本国情,通过多层次自治法规立法构建农村社会治理体系,通过多元主体参与实现权力制衡监督,通过健全司法体制实现共建共治共享,通过扎实开展普法提升农村社会整体法治意识,最终确保公权力规范运行,保障农民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