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虐妇女杀夫案的量刑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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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关于受虐妇女杀夫案的量刑,因目前我国没有统一的量刑标准,各级法院对此类案件的量刑差别很大,从而出现同案不同判的乱象。因此,统一对受虐妇女杀夫案的量刑标准成为亟待解决的课题。
  关键词:受虐妇女;以暴制暴;量刑
  中图分类号:D924.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5-0217-01
  作者简介:杨佳(1991-),女,汉族,河南南阳人,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方向:刑法学。

一、受虐妇女杀夫案量刑概述


  受虐妇女杀夫案,指长期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为了摆脱长期家庭虐待,而杀死施暴者的案件。
  受虐妇女杀夫案所导致的后果不仅仅是一个美满家庭的解体,还引出一系列社会问题,如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年迈父母的赡养。同时如果不考虑受虐妇女曾遭受过家庭暴力,在此类案件中,仅站在死者和死者家属的角度,其情节比普通的故意杀人恶劣,对受虐妇女是应当从重量刑,因在这类案件中会伴随碎尸、灭尸等从重情节。但笔者认为在此类案件中,更应看到其特殊性,受虐妇女长期遭受虐待,被害人过错明显,且被害人的行为是引起受虐妇女杀人行为的主要诱因,同时受虐妇女的人身危险性只针对施暴人,当施暴人被杀死后,受虐妇女一般不会再次犯罪,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在此类案件中的妇女在案发后,大多积极认罪,配合案件的调查等。因此,在对此类案件进行量刑时要对以上的因素加以充分考虑,从而才能使受虐妇女得到公正的处罚,才能真正实现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二、我国受虐妇女杀夫案的量刑现状


  关于对受虐杀夫案中妇女的量刑,司法实践是存很大差异的,对这类案件的量刑因没有统一的量刑标准,只能依靠法官的业务素质进行自由裁量,导致这类案件的刑罚差异很大。如:2004年,在遭受丈夫18年虐待的刘某某,在其当街对她进行殴打时,将其捅死,最终刘某某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北京刘某某故意杀夫案中,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玫治权利3年。同案不同刑是这类案件最大的问题所在,有时是同一件案件,刑罚也大相径庭。湖南的刘某某因无法忍受多年虐待生活而勒死丈夫,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二审,高院改判刘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从上述几件典型案例,笔者发现有的杀夫妇女被适用缓刑释放回家;而有的则被判处10年以上、无期徒刑和死缓,这是典型的同案不同判。

三、我国受虐妇女杀夫案的量刑因素分析


  受虐妇女杀夫的行为归纳为两种情形,一种是趁施暴人不注意的间隙进行伤害或杀害行为,如当施暴人熟睡时,一种是在施暴人正在实施家庭暴力时对其进行反抗的行为。[1]第一类根据《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可知此类行为一般不具有紧迫性。而第二种,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其行为成立防卫过当。
  《意见》的第二十条,肯定了此类案件中的过错责任。被害人过错责任是受虐妇女杀夫案中具有重大意义的量刑情節,施暴人的先前行为是导致受虐妇女以暴制暴的重要诱因,没有施暴者先前的施暴行为,就没有受虐妇女的杀夫行为,两者是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但《意见》虽肯定了过错责任,却用“可以”而非“应当”,这就会导致承办法官因业务素质等各方面的不同,导致司法实践量刑仍不统一。
  在受虐妇女杀夫这类案件中,其人身危险性小,因其犯罪针对的对象仅为施暴者,其人身危险性只针对施暴者,因此在杀死施暴者的同时其没有再犯的可能性。受虐妇女在杀人前大都温柔贤淑,而杀人行为也是在施暴者长期虐待下忍无可忍才实施的,因此其社会危害性小。而这些是不同于普通故意杀人案的,因此应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大多数的受虐妇女都会在案发后选择自首,并能够积极配合案件的调查,认罪态度良好。这些情形都不同于普通故意杀人案件,应在量刑时予以重视。

四、对受虐妇女杀夫案量刑的建议


  目前,由于我国法律、司法解释未对受虐妇女杀夫案的量刑进行统一规定,从而导致各地法院在量刑没有统一标准,从而导致同案不同判的乱象。
  (一)引入受虐妇女综合症
  笔者认为,对于上述在间隙杀夫行为可以吸收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的合理内涵,从而准确运用正当防卫理论来对杀夫女性的行为进行合理的从宽定罪量刑。
  (二)将被害人过错规定为法定量刑情节
  被告人过错对量刑有着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受虐妇女杀夫案中,被害人的过错明显,在此类案件中笔者认为应当对此量刑因素重点考虑。笔者建议在此类案件中可将被害人过错规定为法定量刑情节,以此来加大被害人过错因素对量刑的影响。
  (三)适用缓刑
  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笔者认为应统一“受虐杀夫”案的量刑,并应向轻刑化发展。关于此类案件具体的量刑建议,陈兴良教授指出,应充分考虑此类案件的特殊性,量刑应降低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根据此类案件是否具有自首或悔罪表现等,来判断可否适用缓刑,如果有,应当适用。[2]
  (四)发布指导案例统一量刑标准
  由于法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在相关法律制度出台之前,可通过发布指导案例,对此类案件的量刑标准进行统一,虽然我国最高院已于2014年发布一件此类案件的典型案例,具有很高的量刑参考价值,但实践中发生的案件各种各样,一个典型案例远远不够,因此我们要加大指导案例的发布。

[ 参 考 文 献 ]


  [1]赵秉志,郭雅婷.中国内地家暴犯罪的罪与罚一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四起家暴刑事典型案件为主要视角[J].法学杂志,2015,4:6-8.
  [2]陈兴良.刑法哲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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