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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政府审计职能的不断拓展,政府审计机关人员不足、审计技术落后等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制约着审计工作的开展,政府审计机关必须转变其工作方式。2006年,审计署发布了《审计署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对审计机关利用外部资源协助审计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地方审计机关纷纷出台各自的管理办法,积极探索新的审计工作方式,审计业务外包就是其中之一。审计机关应合理规范审计外包行为,以推动审计外包的发展。然而,目前审计外包的规范存在着众多问题。首先,审计外包缺少法律、法规层面的依据;其次,由于很少有审计机关意识到外部资源的实践存在两种不同的类型,大部分审计机关都缺少对审计外包的规范,或者将审计外包同其他实践类型混杂在一起进行规范;此外,现行审计外包的规范中,外包主体、范围、方式和监督等方面都存在着各自的问题。关于政府审计业务外包的研究大多以内部审计外包为类比,很少有研究从行政主体的角度看待外包行为中的审计机关。审计机关的外包行为与企业的外包行为在性质上有着较大的区别,审计业务外包实际上是一种行政委托行为。本文主要从行政法治的角度对政府审计业务外包的规范进行研究。首先对现有的审计外包研究进行整理归纳;其次介绍相关的理论基础,包括政府业务委托外包理论和规制论等,理清政府审计外包的概念;然后结合我国政府审计机关相关文件的规定,分析我国审计外包规范的不足之处;再从行政委托的视角分别讨论政府审计外包的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最后对文章进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