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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科学的发展使得诉讼证明的科技含量越来越高,并日益冲击着我们的证据制度。测谎技术(心理测试技术)作为人类查明真相、揭发谎言的一项里程碑式的发明,对案件事实的侦查和证明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国内外理论界对测谎技术的应用、测谎结论的法律地位仍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测谎技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大量使用,但现行法律却未加以规范,有关其法律属性、适用对象、操作程序、适用规则等均是空白。不仅使测谎结论的适用无法可依,也制约了测谎技术的进一步发展。有感于此,笔者从证据学的角度对测谎结论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以期对测谎结论的正确适用和规制有所帮助。本文正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简要介绍了测谎的概念、原理和方法。测谎技术以生理学、心理学、电子学、刑事侦查学等多学科的原理为基础,显示出高度的准确性。测谎结论是指专业测试人员对被测者在回答问题时的生理反应图谱综合分析,所得出的被测者是否说谎以及是否与案件有关的意见性结论。第二章对测谎结论在国内外的适用进行考察。国外对待测谎结论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分别以美、目的肯定态度和德、意、法的否定态度为代表,并对形成这两种态度的原因进行了论述。而我国使用测谎技术起步较晚,理论研究不足,实践中缺乏规范,该部分详细分析了我国测谎技术应用中存在的三个问题。第三章主要是对测谎结论的证据法定位。围绕目前理论界对测谎结论相关问题的争议进行分析,认为测谎结论具有较高的准确性,具备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属性,测谎技术和测谎结论的正确适用并未违反无罪推定原则,也不会成为刑讯逼供的帮凶,因此测谎结论具备证据资格,属于科学证据的一种,在证据形式上应归属于鉴定结论。笔者认为由于测谎结论的特殊性,其证明力有限,对其过于抬高和简单否定都是不客观的。第四章对我国测谎结论适用规则进行建构。分别从测谎主体的诉讼地位,测谎员的资质要求,测谎适用的对象及案件类型,测谎操作程序的规范,以及测谎结论的证据适用规则五个方面展开。最后得出结论认为,无论是从测谎结论的自身属性出发,还是从司法实践的需求来看,测谎结论的证据价值都不容忽视,理性的看待测谎结论并对其进行规制才是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