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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时间以来,理论界对瑕疵证据的研究一般都包含在对非法证据的研究之中,而没有将其作为独立的问题进行探讨。瑕疵证据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但是有关瑕疵证据的具体规范却处于立法中的模糊地带,因此对瑕疵证据的处理方法没有统一的规定。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具体的瑕疵证据可采制度,这使得司法实践工作中的瑕疵证据采纳工作难以有效开展,“瑕疵”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到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影响证据的证明能力。对于如何防范瑕疵证据的产生,在瑕疵出现后进行怎样的处理以及有关瑕疵证据的可采性如何判断都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文从瑕疵证据的相关法理入手,分析司法实践中瑕疵证据的运用现状以及常见的问题,在吸取国外的经验做法的基础上,从应该考虑的因素,构建的标准以及对瑕疵证据的具体补救方法三个方面对我国刑事瑕疵证据的可采性进行深入思考,并对与可采性规则相适应的相关制度进行完善,确保可采性规则的顺利实施,试图构建出瑕疵证据的司法补救体系。论文主要研究内容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瑕疵证据可采性的概述,在学理上分析当前我国学界对瑕疵证据的概念理解,进一步明确瑕疵证据的界定标准,对瑕疵证据的类型进行简单介绍,阐述了可采性的具体内涵,对不同的可采性学说进行了评析,通过比较分析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的不同,进一步明确瑕疵证据的概念。第二部分分析瑕疵证据在我国刑事立法及司法适用的现状,通过案例具体呈现实践中侦查机关取证过程和证据收集保管中出现的瑕疵问题。第三部分选取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典型,分别介绍了美国、英国,德国、日本、法国的瑕疵证据可采性情况,比较分析了两大法系国家对瑕疵证据的不同适用状况,为我国构建瑕疵证据的可采性规则提供借鉴。第四部分对瑕疵证据的可采性规则提出了具体构建,综合考虑了制度构建的因素,构建的标准,具体提出了对瑕疵的事前规避措施和事后补正措施以及进行补正的程序,并对与刑事瑕疵证据可采性规则相关联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侦查案卷的监督制度以及律师阅卷权范围的界定方面提出完善建议,确保可采性规则的实施,以期建构一个瑕疵证据的司法补救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