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农村面貌改造提升工程中农民主体性缺失与培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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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面貌改造提升工程是河北省近年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惠及民生的一项重大举措,标志着我省美丽乡村建设正式启动。广大农民是乡村建设的决策者、建设者、受益者和管理者,在农村面貌改造提升工程中起主体作用。农民主体性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农村面貌改造提升的成效和美丽乡村建设的进程。本文针对农民主体性问题进行研究,探讨农民主体性发挥的现状及制约因素,提出培育农民主体性的对策,充分发挥农民主体性,对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建设美丽乡村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较为重要的实践意义。  本文以农民主体性的相关理论为基础,采用问卷调查和对比分析等研究方法,从农村面貌改造提升工程这一具体实践出发,结合河北省农村地区523位农民的问卷调查结果,从农民自主性、能动性、创造性和自为性四个方面对农民主体性进行分析。分析结果显示,农民主体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发挥,但是仍然存在农民自主意识不强,责任意识差,参与程度低;缺乏建设乡村的自觉性,农民的素质和能力低;普遍缺乏创新意识,创造性难以发挥;需求没有得到很好的满足,无法实现自我改造和发展等主要问题。在此基础上,从农民自身、政府主导、农村基层组织等方面深入剖析导致农民主体性缺失的因素。综合农村面貌改造提升工程中农民主体性存在的问题和成因,提出了以统一思想认识,确保农民主体地位为基础;以创造内外在条件,培育和实现农民主体性为前提;以激发农民本质特性,不断发挥农民主体性为最终目标的具体措施。农民主体性的培育不仅仅限于主体地位的确立和主体性的实现,还需通过加强相关政策的宣传和引导、利用农村实践的机会、不断丰富农民的精神文化生活和切实满足农民需求来激发主体的自主性、能动性、创造性和自为性,充分发挥农民主体性。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把马克思、恩格斯的主体性理论以及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的农民主体性思想与河北省农村面貌改造提升工程这一具体实践相结合,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研究的理论高度;明确提出加强农民主体性理论的学习,拓展了培育农民主体性的纵向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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