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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技术的日益发展,互联网使人们的生活越来越便利化,消费者除了利用互联网进行购物、娱乐,还开始慢慢地接受新兴的互联网金融模式,由此诞生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并衍生了对于这一群体合法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 2015年12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发表主旨演讲,并提出了“尊重网络主权、维护和平安全、促进开放合作、构建良好秩序”的互联网治理原则。在这个充满创新和变革的时代,金融市场不断向电子化、无纸化发展,一些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如“第三方支付平台”、“P2P网贷”等模式应运而生,人们在为此感到欣喜的同时也应看到其背后隐藏的隐患和法律问题。面对新形势、新模式、新问题,如何选择互联网金融模式,已经成为了广大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面临的重要抉择。 本文将通过对比中国“支付宝”和美国“PayPal”平台,分析中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权利保护现状等问题提出对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建议和看法。学者们对互联网金融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研究为本论文的写作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无论是对我国现状分析和现有法律法规的总结,还是外国部分国家关于互联网金融以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司法实践,都已经有了较为全面的总结和介绍。但有关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研究还比较少,本文将通过研究这一问题在该领域取得一定突破和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