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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工业化以来,工伤事故就一直伴随着人类生产。在当前我国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工伤事故更是频繁发生。工伤事故给职工造成重大人身伤害,影响着企业的生产、社会的稳定。如何救济工伤职工,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始终是理论和实务部门研究的重要内容。在工伤事故救济中,民事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是两个基本的救济制度。对这两个制度的结合适用,不仅复杂,而且争议很大。工伤保险从民事侵权制度中发展而来,在保障与补偿职工利益、分散企业风险等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然而这一制度的不足之处也十分明显,有偏离最初的制度初衷之负面影响。将工伤保险制度与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结合起来,使之发挥各自的优势,不仅现实迫切需要,而且理论上完全可能。在探悉相关问题的基础上,笔者对工伤保险补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关系,做了尝试性的分析,并提出自己的解决思路为确立综合模式。论文对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全文共分三个组成部分。第一部分为工伤事故与工伤保险的概述。在本部分内容中,论文先总结了工伤事故的概念,分析了工伤事故的法律特征。对工伤事故的归责原则,从历史的角度,分别分析了企业过错责任原则、企业无过错责任原则。论文按五个构成要件,分析了工伤事故责任的构成。在此基础上,指出无过错归责原则下企业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弊端,雇主责任制的出现及其不足,引导出工伤保险制度的特点与优点,工伤保险的制度价值。第二部分内容为工伤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的竞合分析。对于工伤事故的性质,论文指出工伤事故责任的双重属性:作为社会保障内容的工伤保险补偿关系与作为民事侵权的人身损害赔偿关系。为说明两者的不同功能,论文比较了工伤保险责任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区别。工伤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构成竞合,但这种竞合是复杂的广义竞合。国外关于工伤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竞合的适用模式,分为免除模式、选择模式、相加模式、补充模式四种,这四种适用模式各有优缺点。由于工伤保险只是解决工伤事故的方式之一,从保护职工的全部权益,包括精神性权利,预防事故、降低事故发生率,避免工伤保险基金的枯竭,消除法律适用上的混乱的角度来看,工伤事故中存在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十分必要的。文章的第三部分构建了我国工伤事故的处理模式。论文回顾了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着重强调了《工伤保险条例》对职工权益的保护。当前立法,对工伤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竞合适用关系有所规定,说明我国立法、司法实践中,存在竞合适用的情形。针对当前我国工伤事故处理中存在的问题,论文提出了构建我国工伤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法律适用关系的制度,这就是以工伤保险优先选用为原则、以企业存在过错时的补充模式为基础、企业无过错时为取代模式、第三人侵权与法律特别规定时为相加模式,但当企业未缴纳保险费时,采用由企业直接承担特殊侵权责任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