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罚易科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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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易科制度,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的变通制度。虽然新中国成立后易科制度在中国大陆逐渐销声匿迹,但是该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已经被许多国家和地区长期适用,为刑罚目的的实现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刑罚易科制度中,易科的对象只能为己宣告刑;易科之后的执行措施不仅包括刑罚,也应当包括满足一定条件的替代措施;适用易科的条件,短期自由刑的易科应当满足罪犯“不宜执行”和“没有现实危害性”这两个条件,而罚金刑的易科应当满足“不能执行”或者“不宜执行”的条件;对于“重罪”是否适用易科,笔者认为,相对的重罪可以适用易科,且是否适用也要根据易科制度在一个国家刑事制度中的地位决定;易科制度与缓刑、假释、减刑等制度具有不同的意义,因此有其独立的存在价值。刑罚易科制度具有轻缓化与制裁性并存、可逆性与不可逆性同在、罚金刑易科制具有最后手段性、易科的刑罚之间具有相当性等四种特征。刑罚易科制度的出现符合公平正义的价值观,不会出现历史上“赎刑”制度只为特殊阶级服务的情况。同时,易科制度尤其是短期自由刑易科制度,体现了轻缓化、人道化和社会化的刑罚价值观,符合刑罚发展趋势的制度,易科制度的建立可以提高刑罚的执行效率,节约成本,符合经济、效率价值。刑罚易科制度经过了古今中外的历史和现实检验,是实现刑罚目的的重要手段。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刑罚易科制度,需要对历史进行扬弃,其中包括对易科适用的范围和对象、决定权力的归属进行限制,继承中国历史上赎刑制度丰富的内容,易科条件的设置应当结合恤刑思想等。刑罚易科制度的建立能够有效缓解短期自由刑存在惩罚强度上的尴尬、犯罪人之间的交叉感染和“罪犯”标签以及对监狱资源的大量低效率占用问题。针对罚金刑在我国出现的执行难和惩罚效果差异较大等问题,建立罚金刑易科制度也是一种有效的解决途径。建立中国的自由刑易科制度,不宜直接照搬国外经验,应当借助《刑法修正案(八)》确认的社区矫正制度、通过从“特殊人群”进行切入,选择一条较为温和且符合中国社会价值观的道路建立中国的自由刑易科制度。在易科的对象上,应当将可以易科的刑罚限定为“短期自由刑”。在罚金刑的易科制度方面,应当建立以双轨判断为基础的区分比例罚金刑易科制度”。其中,“双轨判断”是指根据不能缴纳罚金的原因、判处的罚金执行方式这两个因素来决定如何进行易科;“区分比例”,是指在建立自由刑天数和罚金刑金额折算比例的基础上,依据“双轨判断”的两个因素对不同的罪犯进行不同比例的刑种折算。“双轨判断”可以全面的反映原刑罚执行不能的主客观原因,是轻缓化和制裁性的良好结合,体现了罪责刑一致的原则。“区分比例”的关键在于建立适合中国的折算比例,“日额罚金制”和台湾、澳门立法例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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