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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例普通的鱼塘损害赔偿争议,关涉着不可抗力免责制度的适用、损害证明的确定性、混合过错情形下的责任分配、物权法定主义模式下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情形下的物权保护、过错责任之构成要件是否包含行为违法性之要件等诸多法律争议事项,系争事项可分别归入民法、民事诉讼法及行政法等法学领域。本文拟择要对不可抗力免责制度的适用、损害证明的确定性等两个问题结合案例予以分析。 不可抗力的个案认定与不可抗力规则的具体运用是一个需要谨慎对待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对不可抗力作了一般性规定,但简单而抽象的规定在具体案件中如何甄别与应用,本文以实际案例的讨论入手,结合当前关于不可抗力的学说,以图厘清不可抗力的内涵,阐释不可抗力的法律性质与意义,为不可抗力规则的认定理清脉络。 现今学说上主要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来判定不可抗力。本人认为:在认定不可抗力是否存在时,应结合具体案情作出界定分析。同时,在构成不可抗力但又查明侵权人有一定过错的情形下,不能对损害直接援引不可抗力之规定全部予以免责。 损害证明的确定性,系指证明的充分性与可信性。侵权法中损害证明的确定性的主要问题首先是“不同的证明对象和标准”,细分为对对损害存在的证明、对损害程度的证明、对赔偿数额的证明等三个内容,继而是不同种类的“在证明上缺乏确定性但可以获赔的损害”。 论文结合个案的情况,分析当事人的举证范围与证明要素,并对我国损害证明制度的完善作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