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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医学的发展,器官移植术成为一项拯救器官衰竭病人的重要手段。在死者器官移植方面,各国立法重视器官供体的数量,却忽视保护死者利益,未能贯彻供体利益优先的原则。本文以保护死者利益为主要角度,通过比较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立法、判例及理论,为完善我国器官移植法律提供自己的思路。首先,本文将通过数据说明我国器官移植的现状。与世界各地的现状相似,我国亦处于器官来源短缺的境况。现行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对我国的器官移植法律关系做出全面而简约的规定,内容涵盖捐赠器官的意思表示及其形式、器官移植的程序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除《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外,还有地方性法规对人体器官移植进行规制,但上述条例的效力层级较低,不利于保护死者的权益。其后,本文从四个方面展开,讨论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及地区的器官移植立法、判例及法学理论。尸体的法律性质及死者人格权益的保护方式是讨论器官移植法律关系的理论基础,在保护死者人格权的立场上,再展开讨论作为器官移植合法性要件的死亡标准及器官捐赠的意思表示。对于尸体的法律性质,除日本明确规定尸体是可继承之物以外,两大法系主要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均未明确规定。法学理论界除了“物说”与“人格说”的对立以外,还有新的“器官权说”,主流学说尚未形成。对于死者人格权益的保护方式,德国以判例的方式确定死者享有人格权,而美国则突破普通法系“死者听不见”的原则,以州立法的形式在某些方面赋予死者人格权。我国的死者保护规则也从对死者人格权提供直接保护,到通过赋予近亲属诉权以间接保护死者利益。对于死亡标准,许多国家或地区通过单独立法或在器官移植法中确立单一的脑死亡标准,也有一些国家或地区允许传统死亡标准及脑死亡标准并行,进一步可区分为严格的二元标准及宽松的二元标准。对于死者器官的捐赠意思,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规定基本一致,除死者本人能够捐赠自己的器官以外,均允许近亲属在死者没有明示拒绝的情况下捐出死者的器官。最后,本文对我国未来将要进行的脑死亡以及器官移植立法提出自己的建议。为保护死者人格利益,应当引入部分权利能力制度,赋予死者人格权,确定死者遗体的人格属性。对于脑死亡立法,我国可以借鉴严格的二元标准。而在捐赠意思方面,近亲属的捐赠意思是对死者捐赠意思缺失的补充,但近亲属不应否定死者合法有效的捐赠意思。在各国器官移植法因面临器官供求矛盾而鼓励器官捐献的现实情况下,从保护器官供体即死者的角度考察并完善我国死者器官移植制度,无疑对贯彻供体利益优先原则及规范死者器官移植行为具有积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