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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性问题一直是经济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特别是环境经济学的发展以及可持续发展观念的深入人心,外部性问题受到了更进一步的关注.现代经济学理论认为,在存在外部性的场合中,企业的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是不一致的,当企业的私人成本大于社会成本时,也就产生了负的外部溢出效应.对于负的外部性问题的解决,主流经济学家追随庇古,主张以税收解决,后来又强调了政府管制和立法的重要性.而以科斯为代表的产权经济学家则认为,外部性本身是有其特定市场的产品,外部性的各项权利是可以交易的,在完善的市场机制下,在交易费用为零的前提下,只要产权是明确的,私人之间可以通过契约重新进行资源的优化配置,通过交易将外部性内部化,从而解决外部性问题.但在现实经济环境里,一方面,由于随着企业规模越来越大,企业的经济行为日益广泛和深刻的影响着社会的各个方面,面对着日益众多的受到企业经济行为负面影响的团体和个人以及更多潜在的利益相关者,税收、立法和政府管制已不可能完全清晰的界定外部性的影响程度和范围;另一方面,由于市场机制的不完善和自身缺陷,加之交易费用的存在,通过谈判和订约将外部性来完全的内部化也不可能.因此,无论是"庇古手段",还是"科斯手段",在将企业负的外部性内在化的道路上都面临着自身难以克服的局限.那么,是否存在一条第三条道路昵?该文试图从另一个视角,以企业社会责任概念为出发点,从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入手,对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对于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庇古手段"和"科斯手段"的不足从而将企业负的外部性内在化的可能性以及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可能的诱致因素和制度变迁的可能路径做了一定的分析比较和探讨,并结合现实经济环境的特点,对于发达国家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实践中的一些特点以及中国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应该思索的问题做了一定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