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衡量在我国的司法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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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近年来改革开放的纵深发展,我国社会的进入重要的转型期,多元化的社会利益结构已在渐渐酝酿并有了初端。各阶层之间以及同阶层之间的利益冲突越来越明显和剧烈,以前那种单纯的追求裁判单一性的时代已然过去,裁判中所牵涉的多种利益关系使得法官在判案上不得不游离于法律和事实之间,徘徊反复,却不知何以断案。利益的复杂性及多面性,还有当事人背后的社会关系以及随着判决结果对社会政策影响力的扩大,都元一例外的使得法官在试图摆脱法律框架的枷锁的同时,又苦于没有通往正义之路。司法要想继续发挥其“平衡器”的作用,就要与时俱进,采取更为务实灵活的方法来解决遇到的难题。司法过程是建立在一个理性基础上的超越理性的感性实践活动,是法官运用其智慧对互相冲突的各种利益、价值进行评价取舍的过程。利益衡量的产生迎合了当今的社会情势,也是对概念法学僵化和束缚的司法理念的迎头痛击。毫无疑问,利益衡量的司法方法更适于司法实践中复杂多变的情形。利益衡量的核心是利益,方法是比较、衡量,结果是公平正义。本文基于我国当前的司法现状,以“泸州遗赠案”为切入点,提出利益衡量在我国司法中应采取何种方式适用,以期为我国的司法实务界提供可供参考的建议。本文主要通过五部分对对利益衡量在我国的司法适用进行研究。第一部分是提出问题,即利益衡量在我国司法适用中应有一条什么样的道路:接着在第二部分对利益衡量在我国语境F进行界定。利益衡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应当是一种以利益为基础的判断、取舍过程,即法官在审判中依据法律对案件中的利益冲突进行分析和甄别。同时探究法律规范对利益的态度,在此基础上进行比较,为判决做出准备,这不同于德国、美国、日本等国利益衡量理论;第三部分分析利益衡量在我国司法状况下适用的必要性与可能性,通过必要性指出其存在的必然性,通过可能性分析得出在我国能够得到实务界认可和欢迎,并得到极大的发展;然后,在本文第四部分指出我国当前存在的问题表现,分析其产生的原因;最后本文第五部分揭示解决问题的方法,也就是展现利益衡量在我国司法适用的进路。本文的目标就是通过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利益衡量的现状分析,总结出我国利益衡量的司法实践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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