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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托交易规模扩大,交易结构日趋复杂,风险事件不断增加,其包含的法律风险也不容忽视。曾轰动一时的金新乳品信托事件等兑付事件爆发引起我们对信托兑付危机关注的同时,更引发我们对其背后存在的关联交易风险的思考,而当下由于信托交易模式更加灵活多样,关联交易隐藏的风险不容忽视,加之我国证券行业立法规范未对关联方和关联人士做出明确的界定,对信托业务开展中存在的信托公司关联交易行为的监管过于简单与原则化,致使实务中关联交易业务开展得广泛而深入。本文旨在从当前信托公司关联交易现状出发,分析目前信托公司在关联交易中引起的对于忠实义务和谨慎义务原则的违反,深入学习借鉴国外相关立法规定,从信息披露制度、决策机制及救济制度等方面入手,以期进一步完善对信托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监管。本文分为三章具体阐述。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进行关联交易的内涵,包括信托受托人的地位与性质分析,明晰本文研究主体,同时也对目前关联交易的法律规范进行梳理与归纳,这是对其规范的前提与基础。信托公司所处的受托人地位是信托关系中最核心的,掌握与管理着信托财产,则更需强有力的监管,并指出目前相关信托法制度对关联交易的概念界定不够明晰。从信托公司这一主体出发,透过其披露的年报及个案分析,从理论和实务两方面对该现象进行分析,为下文深入研究做好铺垫。第二部分对其规制的必要性分析,指出信托立法在可为关联交易的种类上以及披露制度方面的差异性规范,在忠实义务和谨慎义务两大原则下,信托公司关联交易未得到应有的法律规制。通过归纳总结信托公司进行关联交易的特征及存在的现实问题,包括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收益人会议制度虚置、受益人救济如何进行等,揭示了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同时指出目前对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未对受益人会议制度和救济制度加以重视。第三部分是本文研究意义所在,是在前两部分的基础上进行的深入探索,首先客观分析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进行关联交易规制的制度现状,并提出完善监管的思考,树立基本“最大利益”原则与理念,从细化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受益人会议、以及强化救济制度三方面协同推进,以期对信托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取得更好的监管,也为信托业稳定良性发展提供有益参考。研究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的关联交易就是对传统意义上的利益冲突交易的具象表现的探究,也是进一步防范信托运行风险、加强受托人监管、维护受益人利益的重要切入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