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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最早起源于美国;我国的融资租赁始于20世纪80年代,近年来,取得了相当程度的发展。航运业作为一个技术与资本都高度密集的产业,其高度周期波动性的特质决定了航运业的发展需要金融资本的密切支持。而融资租赁作为一种通过短时间、低成本、特定程序把资金和设备紧密结合起来的资金融通手段,目前已成为仅次于贷款的第二大船舶融资方式。承租人在船舶融资租赁中作为需要融资的一方,是船舶融资租赁市场产生的根本动力。正是因为承租人创造的资金缺口,才有了出租人和出卖人(供货商)的加入。然而在船舶融资租赁中,人们更加关注出租人的弱势地位而较少关注对承租人权利的保护。但实际上,承租人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对租赁船舶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从而满足自身经营需要时,其需承担更大的偿债压力和各类风险。当然,承租人恶意拖欠租金也的确是产生融资租赁纠纷的主要原因,但随着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对出租人保护的成效会逐渐显现,恶意拖欠租金的现象会越来越少,关注承租人和出租人权利分配的平衡会显得愈加重要。本文以船舶融资租赁承租人权利保护为研究内容,通过对我国船舶融资租赁承租人权利实现障碍问题的分析,达到明确承租人权利与义务,完善承租人权利保护制度的目的。全文共分四大部分,第一部分为“船舶融资租赁概述”,分别从融资租赁的定义、类型和法律特征三方面进行阐述;第二部分为“船舶融资租赁承租人的权利义务分析”,介绍了承租人的三种基本权利和四种主要义务,并论述了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中出承租双方权利义务的不平等问题;第三部分及第四部分分别为“船舶融资租赁承租人权利实现障碍”、“船舶融资租赁承租人权利保护的完善对策”,主要通过对融资租赁承租人法律权责的深入分析,分别从船舶承租人具有的先合同权利;租赁船舶领受权;平静占有、使用权;租赁物瑕疵索赔权;解约权、租金返还权等方面的权利行使现状来阐述相应权利保护制度的问题与不足,并对相应权利保护机制的完善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