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制度、企业控制权与企业价值——基于阿里巴巴的案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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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末,阿里巴巴集团正式对外宣布了已经在集团内部试运行超过三年的合伙人制度。合伙人制度是阿里巴巴公司创立的新概念,它将公司的控制权和所有权相分离,在保持公司等额股票享有等额剩余索偿权的情况下帮助高管提高了对公司的控制权。所谓的公司合伙人可以通过提名多数董事会人选的途径控制董事会人选,从而影响公司的决策。合伙人制度是一种新型的公司治理模式,它一方面创建了全新的公司控制权与所有权关系,一方面又因此项制度与相关法律规定相违的事实而受到了业界的广泛争议。  故本文拟采用案例研究的方法,探究阿里巴巴集团创建合伙人制度的核心及其形成的推动因素。本文经过分析认为,合伙人制度是阿里巴巴集团为平衡融资成本与控制权的一种产物,对公司的企业价值会产生正向影响。其形式与同股不同权的双重股权制度有类似之处,但在权利范围广度和合伙人所持公司股份的优先权利上,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的绝对优势的较为有限。同时,作为企业高层管理者争夺控制权的有效途径,合伙人制度也因其放弃了部分绝对权利而为日后阿里巴巴集团上市提供了可能,这也成为合伙人制度形成的重要因素之一。  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是公司治理模式的全新尝试,它不仅为公司治理行为的研究提供了全新的研究案例,其在应用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更可以帮助企业在选取适合自身发展的公司治理模式时带来更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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