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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府信息公开”发展至“政府数据开放”,其中转变不单是“信息”到“数据”、“公开”到“开放”的理念更迭,更是需以行政法的视角去探究新的挑战和寻求应对措施。而面临这一巨大的转变,我国当前关于政府数据开放的顶层制度设计仍不完善: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效力层级低且滞后于社会实际发展的需求,同时,由于缺乏统一的数据开放平台,部门之间仍旧存在数据壁垒,“数据孤岛”现象仍旧存在;另一方面,因为缺少统一的元数据标准、开放的程序规定、公民的权利保护制度及政府的职责定位等,在政府数据开放过程中,供给与需求脱节已经是常态性存在,公民个人信息也面临侵犯的新风险,这般背景下,如何实现信息流通和权益保护之间的平衡是亟待解决的难题。申言之,政府拥有着海量的个人信息,而在对个人信息予以深层次的开放过程中,同时也面临的风险挑战,即滥用个人信息对信息主体的自由、正当合法权益(个人信息权)所带来的威胁和侵害。因此,本文试图在厘清“政府信息公开”与“政府数据开放”两个制度的相互关系之基础上,将传统的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作为理论基础,以实现在政府数据开放背景下对个人信息的行政公法保护制度进行结构与重构,进而在保障信息主体的合法权利下最大限度地促使个人信息的流通,发挥信息价值,挖掘信息潜在价值。全文除导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通过对几种关于个人信息定义的学说进行评析,以确定作为保护客体的个人信息的具体内涵,并对个人信息进行类型划分及阐述其法律特征,基于此,对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理论基础进行深层次分析。第二部分主要是对因数据技术革命而促使政府信息公开迈向政府数据开放这一制度演变过程进行介绍。同时,两个制度虽然是一脉相传,具有内在的联系,即政府数据开放被誉为“政府信息公开2.0版本”,但是,两者在行为指向客体,“公开”与“开放”的范围及制度目的等方面是存在差别的。正是因为差异性的存在,因此,随后对政府数据开放的制度定位进行分析,并在制度演变的基础上,引出新时代下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所面临的风险挑战。第三部分是藉由行政过程论,实现对政府数据开放的个人信息处理过程的阶段划分,即个人信息收集阶段、保存阶段和开放及利用阶段。众所周知,基本原则具有统率整个制度的作用,并能够对问题解决起到关键的指导作用。所以,有必要确定个人信息各阶段行政法保护的基本原则。第四部分主要是在前述关于个人信息处理阶段划分的基础上,进而对各个阶段中所存在的保护困境进行阐述,对各个阶段进行一系列程序设置,以达到个人信息程序性保护的作用。第五部分主要是以问题为导向,阐释如何完善我国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制度。一是基于比较法分析并对我国现实情况进行考量,提出政府数据开放背景下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对策。二是对“告知—同意”规则进行适宜地行政法架构。三是通过对个人信息分级保护的必要性分析,进而提出三个层面分级保护的制度构想。四是建立衡量隐私风险的有效工具——“隐私风险评估”机制,防止政府数据开放中个人信息隐私遭到恶意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