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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经济的发展使得国际贸易中技术含量不断增加,但是由于知识产品的无形性与可复制性特点造成全球经济由于知识产权侵权的不断发生而每年要遭受达上千亿美元的损失,侵权贸易货物占国际贸易总量的5%—8%之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日益受到各国重视,并在个别发达国家的推动下形成了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并成为国际共同规范。TRIPS协议在其第三部分(知识产权的实施)第四节(与边境措施相关的特殊要求)中对知识产权边境保护规定了最低标准和基本程序。由于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的监督管理机关,有能力对进出口货物实施有效的控制,在防止和制止侵权货物进出境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TRIPS协议明确赋予海关知识产权边境保护职能,世界海关组织(WCO)也向成员国海关专门发布了《为履行〈TRIPS协议〉而赋予海关权力的国内立法示范法》。由于知识产权权利人权利意识的淡薄,相关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了解匮乏,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不容乐观;同时在我国加入世贸之后要切实遵守TRIPS协议并履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职责,因此建立和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成为必要。本文从研究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理论入手,考察制度的发展沿革,明确制度建立的必要性,进一步阐明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对于构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促进知识经济发展和维护知识产权人利益的重大意义。结合国际公约及世界各国立法对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相关规定,分析探讨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理论基础、法律体系以及具体执法程序和规范,发现制度建设中存在的差距与缺陷,就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具体制度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在理论分析与制度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建议,以求对其进行改进和完善,从而更好地维护知识产权人的正当权利和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健康有序地发展。在搜集、分析了大量资料的基础上,立足中国海关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中的实践,运用制度分析、比较研究等手段,通过对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实体法律与程序措施进行考察与研究,试图对于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范围、执法环节、担保与反担保以及权利人的权利滥用现象等问题进行制度与实践的分析与思考,并对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中刑事责任的追究进行探讨,在知识产权海关的行政保护与刑事司法保护的衔接方面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构建提出一些对策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