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发展循环经济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节约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其最终目标是要保证人类社会具有长期持续的发展能力。作为可持续经济发展模式之一的循环经济,在其发展过程中,法是促进和保障其顺利发展的有力手段;将循环经济理念贯穿于循环经济立法实践之中,以法制为支撑来实现循环经济的稳定有序发展,是循环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本文透过循环经济产生的缘由,深刻剖析循环经济的理念内涵,在此基础上,阐述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给人类社会带来的深刻影响;立足于循环经济的发展规律,深入探究循环经济立法的伦理基础、目的选择和价值追求,并进而寻求循环经济立法理念的实现路径。除序言和结论外,全文由六章构成。第一章是透视循环经济。循环经济立法理念体系的构建要以循环经济理念为基础,因此,该章是整篇论文的逻辑起点。本章由三部分内容组成。第一部分是循环经济的缘起。该部分从三方面阐述了循环经济产生的原因。其经济方面的原因是:人类对传统经济模式进行反思后认为,环境资源问题的根源在于工业经济系统的非循环性,为了从根本上遏制环境危机,必须对传统的工业经济系统进行实践创新,循环经济的提出正是代表了这种创新的方向;其制度方面的原因是:人类认为,环境问题的根源主要来自于由“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共同构成的“制度失灵”,为了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努力探索市场机制与制度干预有机结合的有效制度安排,而循环经济作为一种符合经济运行内在规律的经济发展模式,在客观上需要市场机制与政府行为的有机结合,因此,循环经济是人类在矫正“制度失灵”的过程中产生的;其文化方面的原因是:人类追求可持续发展的理性,决定了人类在与自然的无限次重复博弈中,使人类最终放弃了与自然的不合作态度,而选择了与自然合作的态度,而人类与自然实现合作的方式表现在经济领域中,就是人类选择了循环经济模式。第二部分是循环经济的内涵。该部分对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的循环经济思想、西方学者的循环经济思想及我国学者对循环经济的认识,进行全面系统的介绍和归纳总结,在此基础上,对循环经济的定位、外延、表面特征、根本特征、基本原则和核心标准等六方面内容进行了剖析,并进而提出了循环经济的内涵,即:循环经济是对社会生产和再生产活动中的资源流动方式实施了“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和无害化”管理调控的、具有较高生态效率的新的经济发展模式。第三部分是循环经济与可持续发展战略。该部分阐述了循环经济发展模式与可持续发展战略之间的关系,认为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的现实意义体现在其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内在联系上,即:循环经济是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最佳选择模式。第二章是循环经济与立法变革。本章由三部分内容组成。第一部分是循环经济与社会变革。循环经济作为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最佳选择模式,其对社会经济的影响涉及经济活动的生产、交换、流通和消费等领域,但由于目前国内外循环经济的实践重点都放在生产和消费领域,因此,该部分主要从循环经济对经济生产方式、社会消费模式以及由此引起的文化价值观念的变化,来阐述其对人类社会带来的深刻影响。本文认为,循环经济对经济生产方式带来的变革,就是要求人类摒弃传统经济生产方式,采用循环经济生产模式,而目前在各国推广的清洁生产是循环经济生产模式的典型代表;循环经济对社会消费模式带来的变革,就是要求人类实现由线性消费向可持续性消费的转变;循环经济对文化价值观念带来的变革,就是要求人类由以满足人类的物质需要为内容、以向自然的挑战为核心、以物质追求为目标的传统价值观念向以人类与自然和谐为核心的循环经济价值观念的转变。第二部分是循环经济与立法需求。该部分从循环经济立法的必要性和循环经济发展需要法律变革并对立法提出了更高要求两个方面,来阐述循环经济的立法需求,这表明,发展循环经济不仅需要立法,而且需要立与循环经济理念相适应的法。第三部分是循环经济立法的生态化。本文认为,与循环经济理念相适应的循环经济立法,就是要求在循环经济立法中体现出生态化趋势,即:在循环经济立法理念上树立和谐共生的自然观、敬畏生命的人生观和科学文明的发展观;在循环经济法律关系上赋予法律关系主体的生态化、法律关系内容的生态化和法律关系客体的生态化;在循环经济法律责任上,以生态化为基础构建多元化的归责体系及建立法律责任的保险机制、社会分担机制、社会公益诉讼机制和代物诉讼机制。第三章是循环经济立法的伦理基础。本章由三部分内容组成。第一部分是传统立法的伦理基础:人类中心主义。该部分深入分析了传统立法伦理基础——人类中心主义在不同时代、不同文化传统中的内涵及其由传统转向现代的演变过程,并进一步分析了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的进步性与局限性。第二部分是立法伦理基础的转变:非人类中心主义。20世纪70年代以后,由于全球性生态危机的日益加剧,以“人类中心主义”为立法伦理基础的传统立法模式开始受到人们的质疑,并且被认为是导致这一危机的根源,正是在这种背景下,“非人类中心主义”产生了。该部分重点介绍了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三种类型(动物解放/权利论、生物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的基本观点。本文同时指出,为克服人类中心主义的局限性而出现的非人类中心主义,尽管有其合理性的一面,但与人类中心主义一样,也同样存在着自己的悖论,即:认为生态整体的善高于人类自身的善从而否定了人类的能动性;认为人与生态系统中的其他存在者是平等的从而回避了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认为人与自然之间是和谐统一的关系从而遮蔽了人与自然之间对立斗争的关系。第三部分是循环经济立法的伦理基础:人本和谐主义。在前两部分分析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适应循环经济发展需要的立法伦理基础——人本和谐主义。该部分首先深入阐述了人本和谐主义的哲学基础:人性理论和马克思主义的人与自然关系理论。并进而指出,人本和谐主义的内涵,就是将人与自然联系起来,将“以人为本”运用到人与自然的关系之中,在强调“以人为本”时坚持“以自然为根”,在强调“以人为主导”时坚持“以自然为基础”,并进一步将人本和谐主义的内涵概括为:“人为自身立法”的人本伦理观、“自然向人生成”的人本生态观和“人与自然之间对立统一”的人本和谐观。第四章是循环经济立法的目的选择。本章由三部分内容组成。第一部分是立法目的概述。该部分对立法目的的内涵、立法目的渊源和立法目的结构层次等一般立法理论进行了较为深入地阐述。本文认为,立法目的是指立法者通过制定法律所欲表现的、对一定社会关系实行法律调整的思想动机和意图的出发点,其既是立法的起点,又贯穿于立法过程之中,最后体现于立法实效之上;立法目的直接渊源于人的法律需要,并且人的需要的历史性决定了立法目的的变迁性;立法目的具体可划分为三个层次:一般性立法目的、具体的立法目的和特定的立法目的,并且,立法目的的各个层次有一种密切联系,层层相依的关系。第二部分是循环经济立法目的的历史考察。该部分有针对性地选择了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欧盟和中国等国家和地区的循环经济立法目的进行了考察,通过对比分析,本文认为,西方国家在循环经济立法目的设计上比较好地体现了循环经济理念,我国循环经济立法在目的性规定方面,表现为过分注重环境的资源属性及其经济价值,强调如何合理开发利用资源,而往往忽视资源的环境功能及其环境价值。同时,对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目的的理论研究现状进行了综述,并根据立法目的的一般理论,指出了我国学者在循环经济立法目的研究上存在三个误区:一是将立法目的等同于立法价值;二是将立法目的的多层次性等同于立法目的的多元性;三是完全否认立法目的多层次性。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了部门法的立法目的的“一元多层次”观点,并将此作为本文构建循环经济立法目的体系的理论依据。第三部分是循环经济的立法目的体系。该部分以前两部分理论为基础,结合循环经济理念,将循环经济立法目的体系构建为“一元三层次”。“一元”指: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三层次”指:基础性层次——实现环境公平和环境安全;手段性层次——实现经济效率和经济自由;目标性层次——实现经济与环境资源的和谐持续发展。第五章是循环经济立法的价值取向。本章由三部分内容组成。第一部分是立法价值考辨。该部分以价值理论为基础,系统介绍了中外学者在立法价值上的不同观点以及中外学者由此构建的不同立法价值体系,在此问题上,本文赞同以效益为核心来构建法价值体系,并同时主张,按照法的目的性价值和工具性价值的分类方法来构建某一具体部门法的价值体系是较为合适的。因为对具体的立法活动而言,用目的性法律价值和工具性法律价值观点来指导立法活动是最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的。本文的循环经济立法价值体系正是依据此理论来构建的。第二部分是循环经济法的价值界说。该部分以第一部分立法价值理论为基础,对循环经济法的价值内涵、价值关系、价值属性进行了较为深入的阐述和界定,并进一步论述了研究循环经济立法价值的现实意义。第三部分是循环经济立法的价值追求。该部分在构建循环经济立法价值体系上,坚持以循环经济理念为基础,以效益为核心,以按照立法的目的性价值和工具性价值为分类方法,提出循环经济立法应追求的价值为:生态和谐——循环经济立法追求的目的性价值;生态效率——循环经济立法追求的工具性价值。并认为二者内在地统一于循环经济法的价值体系之中。在构建生态和谐价值观的内容上,本文以和谐的本质——人与人之间和人与自然之间的协调和融洽状态为基础,将生态和谐价值观的内容界定为:代内生态和谐(包括国际间的生态和谐、地区间的生态和谐和当代人之间的生态和谐)、代际生态和谐和种际生态和谐。在论述生态效率价值的工具性地位上,本文以生态效率的含义即:在资源投入不增加甚至减少的条件下实现经济增长或在经济产出不变甚至增加的条件下向环境排放的废弃物大大减少为基础,认为循环经济立法的工具性价值之所以是生态效率的理由为:首先,效率由自然科学和经济学研究领域进入法学研究领域,并成为法律的基本价值是社会发展的需求;其次,生态效率作为效率之一种,它表示了经济增长与环境压力的分离关系,而循环经济的核心或本质正是提高生态效率,由此决定了生态效率在循环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工具性价值地位;另外,突出生态效率价值的工具性地位,实际上就是突出循环经济法最终的作用对象是社会生活的经济活动。第六章是循环经济立法理念的实现路径。本章是针对循环经济立法理念如何在现实法律制度中得以实现的一个探索,因此也是全文的落脚点。本章由三部分内容组成。第一部分是国外的循环经济立法实践。该部分除对国际组织近几十年来,为推动国际循环经济发展而颁布的相关立法进行介绍外,重点选择了德国、日本、美国和欧盟的循环经济立法进行介绍,并进一步归纳出它们在循环经济立法的指导思想、立法模式和立法内容上的特色,目的是为我国的循环经济立法实践提供借鉴意义。第二部分是我国的循环经济立法实践。该部分从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对我国的循环经济立法现状进行了评价性的概述,并在此基础上,深入剖析了我国循环经济立法在立法观念上、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的构建上存在的问题,目的是为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指明方向。第三部分是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构想。该部分以前面几章分析的循环经济立法理念为基础,借鉴国外循环经济立法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循环经济立法实际,提出了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的基本框架是:以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思想为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以“3R”原则、遵循生态规律原则、预防优先原则和污染者付费原则为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的基本原则;以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领域、加工制造产业与服务产业领域、废弃物处理与资源化领域、能源开发利用领域和社会消费领域为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的重点领域;从根本法层面、基本法层面、综合法层面和专门法层面来构建循环经济法律体系;构建包括循环经济规划制度、绿色经济核算制度、科技信息支持制度、经济激励制度、市场准入制度、循环名录与循环示范制度、重点污染企业强制实施循环经济制度、绿色消费制度、公众参与制度、责任分担制度和循环经济绩效评价制度在内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