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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在行政法的发展过程中一直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权的触角已延伸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行政权力的运作过程中,行政法学者和执法者已逐渐认识到,在任何社会行政权力的运作都要通过一定的行政程序进行。在现代社会,行政法的首要功能在于保护人权,但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因此,只要有行政权存在的社会,就要有相应的行政程序制度,否则权力的运行便会失控。
只有对权力进行制约,才能保护权力作用对象也即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这也是在近代社会中行政程序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受到越来越多重视的原因。当前,在我国的学术界和实践领域中,行政程序的发展和所起到的作用也受到了重视,行政程序制度的相关研究和包括行政程序法在内的立法工作已有明显进步,在此基础上,本文从行政相对人角度进行了探讨。本文认为,在行政程序制度的各个环节中,必不可少的一个要素是行政相对人的参与,这是实现行政程序法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保护、保障行政程序的公正这一基本功能的客观要求。本文从四个方面对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程序制度的构建进行阐述。
第一、“行政程序的概述”,这一部分中首先介绍了当前行政法领域关于行政程序的研究现状,并列举了西方国家关于行政程的研究成果和我国行政程序研究的成果;其次,从行政程序制度的含义、价值、功能的角度阐述行政程序的法律价值。
第二、“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程序制度的必要性”,立足目前理论的研究成果,界定了行政相对人的含义和法律地位,在此基础上阐明了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程序制度构建的价值。
第三,“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程序的具体构建”,依据我国的国情和行政程序制度的现状,提出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程序制度的合理性以及参与的范围、方式、法律时限以及在行政立法中应强调行政主体违反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程序的制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措施。
第四、“行政主体违反参与行政程序制度的法律责任及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措施”,这部分的内容是行政程序制度构建中不可缺少的,制度虽然建立,但若责任不明确,则制度便形同虚设。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对违反行政程序制度的行为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对处于弱势一方的行政相对人来说,在其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进行救济,因此其救济途径也应加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