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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79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以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作为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一直规范和制约着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尤其是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对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在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中国,作为公安系统的基层组织的派出所,与社会基层联系最为密切,它肩负着打击违法犯罪、社会治安防控、管理、服务等诸多职责,与地方的地理、政治、经济有着密切的联系,而且深受地方文化与社会习惯的影响,因而对于基层派出所而言,形式上对国家制定法的遵循与客观实际中对传统社会生活的尊重都需要兼顾。才能在尊重传统社会秩序的同时,以确保执法活动效果的更好实现。面对社会生活广泛的执法任务,全面执法显得难以实现,基层执法活动难以回避法律法规的选择和取舍。警察的选择性执法目前已成为公安工作中客观存在的一种现象,在分析其性质时,其正负两方面的价值都应该予以考虑,一方面部分警员基于违法因素的考量而有意识的人为选择性执法,是不合理的;但是我们还要看到问题的另一方面,由于现实条件的限制,各级警察机关基于一定的标准(对执法成本、实践的考量而灵活有意识的选择性执法,合理分配了警力资源,有意识的进行选择性执法),这就不能简单的以不合理而作出判断。本文从观察D县S派出所日常执法活动实践出发,从了解其选择性执法所产生的特定时空背景着手,分析选择性执法如何在执法实践中逐渐产生,并分析产生原因,从而力图从更加微观的层面,了解选择性执法的具体的运作,观察法律的实然性与应然性之间的差距,从而考察法律的实施效果,最后,笔者认为,在分析基层派出所的选择性执法这一现象时,观察的目光不应该局限于在选择性执法这一具体的法律实施上,而应该全面追踪考虑选择性执法行为的周边系谱,从而认识与发现隐藏其中的“隐秘制度”,以便能更加全面客观的了解基层公安的选择性执法,从而更好发挥法律的实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