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行为治理的法律思考——一个行政法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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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开始,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迅猛发展和汽车交通量的急剧增加,高速公路得到迅速发展。我国高速公路建设从筹资到建设再到管理,主要依靠地方。高速公路的路政、收费、养护及服务管理更是一种经常性的、具体的、繁杂的活动,不可能只由一个层级管理。这就造成了我国高速公路管理体制的混乱,也直接影响了治理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的法律效果。在我国目前的公路特别是高速公路管理体制中,一方面,政府高速公路主管部门既承担着政府的管理职能,又承担着本该由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承担的某些职能,特别是企业的生产经营职能;另一方面,政府高速公路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都需要财政来支持。因此,政府高速公路主管部门根本无法科学有效地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来治理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这一行为。而且,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也承担了某些政府职能,例如,在某些省区,企业也承担了“路政执法”的职能。同时,我国的行政立法对于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的治理也涉及很少,治理机关规定也不完善。有鉴于此,本文首先从分析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的类型入手,对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的常见类型进行分析,并深入研究产生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行为问题的原因,为提出科学合理的治理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行政法律对策打下良好的基础;其次,从行政法的角度研究一下我国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的治理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完善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行为治理的有关建议。首先,从立法上完善,做好上位法与下位法的衔接,其次,应当把治理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行政权交由具体的行政机关,最后,行政处罚作为治理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行为的主要行政手段,应当明确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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