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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侦探最早产生于19世纪初的西方社会,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发展,私人侦探业日趋成熟。在我国,私人侦探作为一个新兴事物开始于上世纪90年代,从其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的作用及产生的影响来看,私人侦探的活动与现代法治运行有着密切的关系,它不仅在保护公民权利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并且在协助行政执法以及实现司法正义等方面也扮演了重要的角色。然而,时至今日,我国仍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其合法地位,使得这一行业只能通过半隐蔽的方式生存,其发展之势已为法学界广泛关注。面对私人侦探的迅猛发展,如何引导和规范这一行业,解决其法律地位问题,使其更好地为社会服务,已是立法者和管理者的当务之急。于是,本文的写作就有了实际意义。本文对私人侦探进行了系统的研究,率先创造了一个新名词——私力调查,主张私力调查的法律地位,赋予私人侦探私力调查员的资格,使私人侦探“转正”,成为一个正当职业行为。
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为五个部分,正文第一部分对“私人侦探”的称谓进行了辨析,认为“私人侦探”这个称谓不适合我国的国情,提出了“私力调查”的新说法,并就其含义和特征进行了界定。
第二部分介绍了西方国家私人侦探和中国私力调查的历史、现状和特点,并对两者进行了比较,使我们对私力调查有了一个感性的认识。
第三部分对私力调查在中国是否适用进行了价值解读,从社会需求、存在和发展的法理基础、我国诉讼结构的需要、对国家公权力的有力补充等方面分析了私力调查存在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四部分从私力调查的主体、范围、方式、程序、保障与监督等方面对私力调查进行法律规制。目的是为了能够使私力调查业在健康发展的同时在中国法治现代化实践中真正的发挥作用,并为人们所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