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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作为一种严厉的的刑罚方法,有着非常久远的历史。在古代,中外各国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统治秩序,都把死刑作为刑罚制度的核心,广施滥用。直到17世纪以后,随着启蒙运动的兴起,启蒙思想家宣传人权思想,死刑开始在理论上受到质疑、在实践中受到限制。1764年,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的发表,吹响了废除死刑的号角。此后,欧洲各国都对死刑的利弊优劣展开了长期而又激烈的争论,从而引发了世界范围内的死刑存废之争。在马克思法律思想宝库里,亦有关于死刑的论述。资本主义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确立和发展、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建立与推行、人权观念和人道主义思潮的兴起与传播构成了马克思死刑思想的时代背景。在批判继承刑事古典学派、黑格尔法哲学思想和旧唯物主义法律思想的基础上,马克思在《死刑—科布顿先生的小册子—英格兰银行措施》等文章中,集中阐发了自己的死刑思想。马克思认为,死刑并不能够制止犯罪的发生,用死刑来恫吓罪犯是没有成效的,应当认真考虑怎样去改变产生罪行的制度,而不是去赞扬这些残酷的刑罚。透过马克思死刑思想,我们可以深切感悟到其中蕴含的唯物立场、人本精神和自由取向。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是对马克思主义的继承和发展。在全面推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代背景下,系统梳理、深入研究马克思死刑思想,对于助益在当代中国客观认识死刑的作用、指导死刑政策的制定、完善死刑制度富有理论与实践双重价值。对于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进而丰富完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亦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