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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识产权法义理性侵害的讨论并不多。知识产权法义理性侵害,是指存在知识产权法伤害行为并因此造成严重损失,违背义理原则,但是未被知识产权法律追究以弥补受害人损失或者未违背知识产权法律直接规定而不被认定为违法的侵害。知识产权法作为一种特权法,必须坚持利益平衡和公平有偿的基本原则;当基于知识产权法特权之行为存在损害他人权益之事实,却被法律所合法化、就违背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中的利益平衡原则和公平有偿原则;而这种侵害,也和中国传统“义理”的基本观念相违背。“义理原则”作为一种法哲学理论,在中国并未得到有效的系统化,尽管义理观念在中国存在了数千年并持续影响着中华文化圈内国民的法律文化心理。笔者以中国传统文化因素中的“义理”理论为立论基础,联系国内外关于“义理”的理论研究,试图讨论知识产权法的义理性侵害不应当有存在的正当理由。首先逐一分析“义理”、“义理性”和“义理性侵害”等一系列基础概念,推广到知识产权法领域,分析何谓知识产权法的义理性侵害,有何危害,产生的特征与原因是什么等,最后,笔者将讨论知识产权法义理性侵害的治理对策。总的来说,文章的理论体系既有对现实法律文化的纯理论分析,又有深入到具体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定中寻找印证。笔者得出的结论是:义理原则应当成为中国知识产权法的法哲学基础;知识产权法的义理性侵害问题,尚未获得足够的重视;知识产权法义理性侵害,违背了知识产权设立的初衷,与知识产权法保护人民权利和平衡利益的法律精神也相违背,更与作为中国民族传统文化心理及当作为知识产权法哲学原理的义理原则相违背;利益平衡原则和公平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可以作为进一步探讨知识产权法义理性侵害的理论基础。在文章中笔者采用递推论证与实例论证相结合、诠释法和比较法相结合的写作方法。指出“义理性侵害”在整个法律世界特别是知识产权法世界中存在的普遍性和侵害性,以引起法律界、社会学界和经济学界有关人士之关注,或可拓展知识产权研究的视域。本文的研究框架主要如下:第一部分:义理”及其与法学关系的历史考察:从时间和空间变化两个角度讨论。首先从古代中国、印度、欧美等文化中考察“义理”的渊源与嬗变;其次从近现代“义理”在日本的发展角度。旨在指出“义理”已经从一种普遍的哲学观念发展成为日本法社会学派法哲学的基石,更应当成为中国基础法哲学。含引言和第一章。第二部分:知识产权法义理性侵害的理论分析:以递推论证、定性分析、例证分析和比较分析等写作方法,探讨义理性侵害的概念,并拓展至知识产权法的义理性侵害的概念;从概念出发,分析知识产权法的危害;接着对知识产权法义理性侵害的特征和原因进行分析。含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章。第三部分:知识产权法义理性侵害的对策:使用定性分析、比较分析、例证法等研究方法,提出义理性侵害的治理对策,包括现有法律体系内部的对策和未来治理方法的构想。含第六章。第四部分:结论:指出知识产权法义理性侵害是一种普遍存在的“合法的、正当的损害”,实质是一种不合符义理法哲学基础的、非正当的社会现象,是披着合法外衣的不正当侵害,知识产权法义理性侵害问题应当受到业界足够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