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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的出现和发展是人类继工业革命后的一次新的革命——信息革命。它不仅使人类社会的生产力的飞跃有了新的基础,更重要的是它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虚拟财产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出现的一种全新的事物,他为传统的民法学研究带来了新的挑战。 所谓虚拟财产是指,由网络服务商提供的,存在于虚拟网络之中并为使用者支配的服务项目。比如网络游戏账号及装备、OICQ账号、电子邮箱账号等。虚拟财产的民事法律性质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物权或者债权,它同时拥有物权和债权的法律特征。不论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如何,它的权利性质是肯定的,而民法的基本价值就在于保护民事主体各项权利。并且民法规定的权利体系不是静态的、固定的,而是与社会发展过程同步的,它通过提供救济的方法对新型的利益进行确认,从而衍生、发展出新的权利。因此,有关虚拟财产的民事法律关系和行为理应为民法所调整,虚拟财产也应该得到与其他财产同等的民法保护。 目前,有关虚拟财产的纠纷,主要分为两大类,即消费者与网络运营商之间的纠纷,消费者之间的纠纷。要减少这两类纠纷首先必须明确消费者与网络运营商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虽然这一关系在服务商提供的服务合同中已经做了划分,但是这一划分通常比较模糊,或者对消费者显失公平。因此在未来的相关立法中,对服务商和消费者权利义务应作更为明确和公平的划分,尤其是应确定服务商的信息披露义务和消费者数据的保管义务。由于这这两项义务的确定,消费者在因服务商停止运营或者服务器丢失数据而导致虚拟财产损失时,有对其损失进行救济的法律依据。其次就是建立一套完整的虚拟财产交易秩序。根据17173网的有关报道,虚拟财产交易市场规模至少超过10亿元。据了解,仅在重庆一地,每年通过网吧进行交易流通的虚拟物品价值就高达上千万元人民币。虚拟财产交易市场的火暴一方面体现了以网络游戏为代表的网络数字化服务产业的兴旺发展。从另一方面说,虚拟财产的交易市场也进一步推动了资讯科技产业在我国的发展。然而由于网络交易本身就存在交易安全的漏洞以及法律上在相关领域的缺位,在虚拟财产的交易过程中欺诈和侵权的现象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建立虚拟财产的交易代理制度将会很大程度的减少此类纠纷。所谓虚拟财产的交易代理是指双方当事人的虚拟财产交易行为由代理人完成。其作用在于:第一,减少交易成本。由于虚拟财产的交易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