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担保物权是物权制度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一个国家的担保物权制度是和它的资本市场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是市场经济法制是否完善的一个最根本的标志。因此,健全和完善我国的担保物权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2007年3月16日,我国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这部法律的通过预示着我国的民法典制定过程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担保物权始终跟随着经济发展的脚步丰富着它的内容。我国的担保物权法律制度是否能够紧随其后成为当前讨论的热点问题。经过对我国这项法律制度的研究,发现我国的担保物权还存在一些不够完善的地方。在担保物权种类上,还是没有突破种类比较单一的局限,没有将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非典型担保纳入其中;在具体制度如担保物权实现程序和公示制度上,相关法律制度仍存在不够健全的问题。因此,我国需要适当地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和理念,转变我国对于担保物权的态度,建立完善的担保物权法律制度,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达到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目的。首先,通过对担保物权的起源和历史发展的研究,借鉴各国此项制度的发展变化情况,总结出了现代担保物权法律制度的四个方面的发展趋势,即由纯粹的保全功能向融通资金的功能发展,由只重视担保功能向同时注重发挥物的效用发展,种类日益多样化及从物的信用逐渐向人的信用转化这四个发展趋势。这几个发展趋势为我国担保物权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实践和理论上的依据。其次,通过对我国现行法如《民法通则》、《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和《物权法》中担保物权相关规定的研究,认为我国在一些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首先,我国担保物权的类型比较单一,始终没有将一些非典型担保纳入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其次,我国担保物权实现程序方面的法律制度还不健全,不能真正保证权利人的利益;最后,我国的担保物权公示制度还不够完善,不能有效发挥担保物权的作用。最后,通过对我国担保物权法律制度仍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具体的完善方法。首先,需要扩大担保物权的担保类型,这样才能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选择机会,法律要做的就是提供一个稳定的、有法律保障的法律制度,发挥担保物权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其次,需要完善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的法律制度,为担保物权的顺利实现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最后,需要完善担保物权的公示制度,保障第三人的知情权以及当事人的基本权利,维护我国的社会经济秩序。